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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若干会计政策问题探讨
对若干会计政策问题的探讨
本文拟就《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有关问题,从会计实务的角度进行审视,并作探讨。不当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一、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第54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会计期末,如发现存货已经霉烂变质、或者已经过期且无转让价值、或者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等情形,对该存货是相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还是直接报经企业董事会等类似机构批准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我们认为,当企业出现上述情况时,如果该等存货前期未发生跌价情形、会计上也没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那么应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如果该等存货前期曾经计提过一些存货跌价准备,那么应将存货账面价值和原先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全部转销,借记管理费用,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对新增存货跌价损失部分,不需通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再予以转销,这是简化会计核算的需要。
二、已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第59条规定: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由此可见,在没有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之前,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总额等于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在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之后,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总额等于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加上预计清理费用。在实务工作中,按照上述规定要求,每期期末都要检查是否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期末调整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数额,就要相应调整以后各期的折旧数额,调整计算折旧的工作量就要增加不少。特别是采用会计电算化核算的企业,由于当时的会计软件系统对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并无减值准备一项,所以调整修改的工作量相当大。可否允许采取一种更为简化的会计核算方法呢?鉴于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都是固定资产的准备项目,我们认为,只要各期期末的累计折旧加上减值准备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先净值(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各期的折旧金额似可以不作调整。这是简化会计核算的需要。不过,每期期末需要检查累计折旧加上减值准备小于等于固定资产原先净值的等式是否成立。如果期末累计折旧加上减值准备大于固定资产原先净值,此时才需要对折旧计提数作相应的调整。当然,已经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三、土地使用权核算的相关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摊销;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转入开发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这里不难发现,在今后形成的该等固定资产中,其价值有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成本,另一部分是土地使用权。而这两部分资产的使用年限是不同的,前者为20-40年,后者为50-70年。这样,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就要区分不同组成部分的折旧年限标准,徒增了不少核算工作量。加之同一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不同的年限标准,在道理上也似欠妥当。因此,在实务工作中,可否允许对该土地使用权,不转入在建工程,不形成固定资产,仍然采取原行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单独计作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核算,按照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四、收到无形资产投资作价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第44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这一条后半部分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执行。因为一般说来,某项无形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往往是不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对新设的公司投资或者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对原有公司增资,假如该公司是为上市而设立或增资,那么,根据上述规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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