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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化期货居间人佣金财务管理思考
对强化期货居间人佣金财务管理的思考
[摘要]文章在借鉴国外同行一些成熟做法的基础上提出转化居间人营销模式的建议,并对我国期货公司如何强化居间人佣金财务管理进行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居间人;佣金;财务; 管理
用“百度”搜索“招期货居间人”这个关键词,可以搜索到8.8万余条相关网页,可见在全国一百余家期货经纪公司中,招聘、使用居间人作为市场展业人员是一种通行的做法。有居间人存在,就会涉及到对居间人佣金的管理,但从目前我国期货经纪公司对居间人佣金的财务管理情况来看。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使得其财务处理规范性较差。因此。规范期货居间人佣金的财务管理,保护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利益不受侵害,已经成为各个期货公司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期货居间人的定义及佣金产生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003年7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从法律上理解,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经过多年的发展。居间人已成为我国期货市场一支重要的营销力量。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拥有的期货居间人数量超过了期货从业人员数量,有人曾测算,现有的市场客户60%左右是由居间人介绍进入的,这部分客户的交易量占整个期货市场成交量的一半以上,是市场流动性的主要提供者。只有当客户发生交易,期货公司才会按照客户的手续费净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居间人支付佣金。
二、期货居间人佣金对期货公司的财务影响
近年来,我国期货交易量和交易额稳步趋升。但值得注意的是期货经纪公司的盈利并非同步增加,反而不少公司有下降的趋势。分析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期货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更加普遍,综合手续费率在降低;另一方面其主导因素是期货业内特有的高比例返佣。期货公司给居间人的返佣比例低则20%,高的超过70%。更有甚者。个别客户头上存在二级居间,即一个客户的手续费收入由两人以上按不同比例提成返佣。期货居间人的佣金占手续费收入的比例在不断提高,所以尽管有些公司手续费收入增加,但是佣金支出更多。
那么,每年期货公司向居间人支付多少的佣金?要估算这个数据有一定的难度,信息的不公开导致全行业的整体返佣比例以及居间人业务收入占比很难确定。如果以上两个比例分别按照50%和60%来估算,2008年我国期货行业平均保证金约为500亿元。按lO%的手续费转化率测算,创造的手续费收入在50亿元左右,其中来自居间人介绍的客户手续费收入约为30亿元,当年期货公司给居间人的返佣大约为15亿元,约占期货公司的经营利润50%左右。
目前国内尚未出台对期货居间人相关的管理条例,制度的缺乏使得期货公司占业务支出很大比例的佣金会计处理也杂乱无章,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有的期货公司列入工资或劳务成本;有的期货公司通过居间人提供住宿餐饮等各种费用发票冲账;更极端的是个别公司出现了直接冲减手续费收入的处理手法,连营业税也规避了,使得会计核算信息缺乏客观性,也不具备行业可比性。
三、期货居间人佣盒的规管理
监管部门日趋重视消除这一行业的灰色地带,正在考虑将期货居间人群体纳入到法制监管体系中规范管理。期货公司必须“先觉先行”,尽早做到规范居间人佣金的财务操作,强化其财务管理,切实保护期货公司及投资者、居间人三方的利益均不受侵害。以下为笔者提出的一些解决思路:
(一)居间人相关法规亟待明晰
首先,国家相关部门应借鉴证券经纪人管理规定,依据期货行业的特点,尽快制定并出台《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制定统一的居间人执业规范。有了统一的规范,不仅能从根本上解决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问题,还能起到强化其财务管理的效果。
期货公司应按规定将居间人纳入管理体系,规定和严格执行返佣最高比例限制、依法纳税、确定居间人的合理税收等。
(二)转化居间人的营销模式
期货公司可仿效国外同行的做法,将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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