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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健全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思考
对建立健全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体系不可缺少的部分。建立完善的适应我国金融发展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已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款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3-0018-05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部分经营管理不善,经多种措施救助无效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将不可避免,而我国现已建立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缺乏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目标定位、处理方式和相应的制度安排,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目前还不完善。为此,构建基于市场原则之上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历程和现状
在经济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因经营失败或受突发事件冲击而出现清偿力不足以及最终退出市场较为常见,但是这些国家有较为妥善的退出机制使其退出成本较小,且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影响力较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银行独家经营,长期处于短缺经济下的资金严重短缺,使我国金融业长期以来一直成为最受保护的行业。根本没有退出之说。改革开放初期,在把党的工作中心转到经济建设方面来的时候,加快经济发展是人心所向。而资金供应是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各级政府都在寻找资金,于是成立金融机构筹集资金成了必然的选择。各地区、各部门要求设立金融机构的呼声很高,监管部门压力很大,在各级政府直接干预和金融要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双重压力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迅速增加。而当时金融监管刚刚起步,监管法规不健全,监管权力不到位,监管目标与监管手段不匹配,只批准人、忽视监管的现象较为严重。结果是,一方面出现了名目繁多的金融机构,另一方面监管跟不上,为以后出现风险埋下伏笔。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人民银行已开始对存在严重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实施整顿。1995年接管了中银信托??资公司,并于1996年决定由广东发展银行将其收购。1996年关闭了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并动用几十亿元再贷款,全额偿付了所有债务。至此,国家已为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支付了大量资金。
时至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关闭了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要求“以市场的方式”退出。这里所说的“以市场的方式”退出,就是要按“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市场原则,由投资者自己承担经营失败的损失,而不是由国家替金融机构承担损失。这样,市场退出被正式提出。随后,为整顿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一些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个别商业银行先后被停业整顿或撤销关闭。从此,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工作集中展开。
按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官告其破产。”但当时正值亚洲金融危机时期,考虑到金融稳定和国内外影响,既不允许金融机构集中破产,又不能让那些违法经营、严重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继续经营,只能对他们采取改制、停业整顿或撤销关闭的措施。于是,从1998年底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对城市信用社进行整顿规范,对农村信用社进行了多轮改革,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清理整顿等等。随后,处置了多家城市信用社、组建了若干城市商业银行;组建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信用社;改制、停业整顿、关闭撤销多家信托投资公司。经过对这些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我国银行业金融风险显著减小。
二、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方式
根据现行法律要求,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类型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收购和兼并。收购和兼并是指问题金融机构在不可救助、救助失败或中央银行接管未达到预期目的地情况下,由另一家有实力、有需求地金融机构全额收购其股份,或采取吸收合并地方式将其并入的行为。
2 托管。问题金融机构经救助无效,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其金融业务许可证,依法组织清算,并制定一家金融机构托管,完成清算后再宣布解散或撤销。
3 接管。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由银监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4 解散。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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