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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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新华保险[2016]两全保险 042 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美利人生两全保险 (分红型)利益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美利人生两全保险 (分红型)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美利人生两全保 险 (分红型)利益条款 (以下简称 “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以下简称 “本合 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 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30 天、不满 60 周岁 (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 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基本保 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 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 开始。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三年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 (详见释义)零时生存,本公司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 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详见释义);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含)之后,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2倍; (3)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 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05 倍。 3.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 (详见释义)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 (详见释义), 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未满 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 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 1-6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 7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 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第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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