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1投保附加险的条件本条款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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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1投保附加险的条件本条款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本条款系本保险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 2 附加险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释义见4.1)并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 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见4.2)首次发病(释义见4.3);或者被保险人 自保险期间起始日起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 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释义见 4.4)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 病,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责任免除 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 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见4.5);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释义见4.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见4.7)。 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 以下材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 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 报告的诊断书或手术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 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释义 4.1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 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的伤害。 4.2 重大疾病 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被保险人首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 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 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 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原位癌; ②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③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④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⑤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⑥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 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 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 植手术。 (3)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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