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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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大学医学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大学医学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推动医学部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 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 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 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2016]50 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 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门和北京大学的有关文件和管理规定,结合医学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 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本办法中所指的科研项目经费即通过承担以上科研项目所取 得的经费。 第三条 医学部各单位凡以北京大学为法人单位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医学部收入,须纳 入医学部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根据管理需求,凡下拨至附属医院的项目经 费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医学部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 第五条 医学部承担科研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分管科研、财务的领导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 领导责任。医学部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科学研究处(以下简称科研处)、人事处、 研究生院、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室、监察室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科研经费 管理工作。 (一)分管科研、财务的医学部领导在各自职务权责范围内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 任。 (二)科研处负责科研合同(任务书)审核和科研经费核拨,会同计财处实施科研经费 预算的管理和服务。负责审核科研项目合同书和科研经费外协、外包合同;依据科研合同和 任务书核拨科研经费;会同计财处指导,协助项目 (或课题,下同)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 算,审核经费预算和预算调整;配合计财处对科研经费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三)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会同科研处实施科研经费预算、决 算的管理和服务。负责科研经费日常报销等各项会计核算管理和服务,监督、协助项目负责 1 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负责科研经费中期检查和结题决算 的财务报表审核;负责根据科研处提供的项目结题信息,进行科研结余经费的账务处理;协 助项目负责人接待科研经费财务审计检查;协同科研处、人事处,以及学院(所、中心)(以 下简称学院)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包括科研财务助理备 案及培训等工作;会同科研处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并审核预算和预算调整。 (四)人事处、研究生院分别负责科研项目聘用人员和研究生的相关管理。 (五)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负责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试 制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论证、招标、采购、使用、调拨、报废的过程管理。 (六)审计室、监察室按照医学部委托或经费主管部门要求,参与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督 检查工作。 第六条 学(医)院是科研项目执行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学(医)院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负责 人合规、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协助医学部相关部门审核科研合同(任务书)和科研经费重大 事项调整;负责科研财务助理的人事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 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使用经费,根据项目实施需要选 聘科研财务助理参与项目专业性工作,所需费用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解决,接受上级 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研究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 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医学部科研处、计财处分别按照相关 要求,从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角度,为项目预算编制提供指导和建议。 第九条 对于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应按照政策允许的上限编报间接费用预算。对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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