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部地区-泛珠三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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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地区-泛珠三角

附件: 产业转移指导目录 (2012年本) 目 录 前 言1 第一章 全国区域工业发展总体导向4 第二章 东北地区9 第一节 东北地区工业发展导向9 第二节 东北地区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11 辽宁省11 吉林省16 黑龙江省19 第三章 东部地区23 第一节 东部地区工业发展导向23 第二节 东部地区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29 北京市29 天津市33 河北省36 上海市40 江苏省44 浙江省48 福建省51 山东省54 广东省59 海南省63 第四章 中部地区66 第一节 中部地区工业发展导向66 第二节 中部地区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69 山西省69 安徽省71 江西省75 -1 - 河南省79 湖北省83 湖南省86 第五章 西部地区91 第一节 西部地区工业发展导向91 第二节 西部地区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97 内蒙古自治区97 广西壮族自治区101 重庆市104 四川省106 贵州省111 云南省115 西藏自治区118 陕西省119 甘肃省123 青海省125 宁夏回族自治区1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29 -2- 前 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业转移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中央经济 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多次对加快推进产业转移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有关规划和 文件中也多次要求相关部门完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有序转移,加快工业转型升级,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十二五”规 划纲要、《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 年)》以及国 家有关区域规划和区域政策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产业转移指导目录 (2012年本)》(以下简称《转移目录》)。 制定《转移目录》,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推动工业经济又好又 快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是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 推进产业有序转移是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制定《转移目录》,致力于为要素 合理流动指明方向,引导东部地区腾出空间发展高端产业,推动中西部地区承接转 移,提升产业水平,发展特色产业,形成比较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二是贯彻 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的需要。主体功能区战略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不同功能分区,并 要求在政策上区别对待。为此,工业领域需要根据各区域资源禀赋、开发潜力、环 境容量等条件,对产业发展实施分类指导。通过《转移目录》明确各地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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