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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程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内容 第一部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发布概况 一、发布背景 二、主要变化
内容 第一部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发布概况 一、发布背景 二、主要变化
第二部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详细解读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二、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八)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第一部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发布概况
一、发布背景 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均为增值税纳税范围,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2016年7月4日,财政部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涉及增值税的各种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适用所有企业(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企业)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6年12月3日
二、主要变化 对比原增值税会计处理相关规定,主要变化有: 1.应交增值税科目设置发生重大变化。根据(财会〔2016〕22号)规定,有关增值税核算的二级科目有10个,三级专栏有10个,归纳如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抵减 ——已交税金 ——转出未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多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预交增值税 ——待抵扣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 ——待转销项税额 ——增值税留抵税额 ——简易计税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代扣代交增值税
2.将损益类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修改为“税金及附加”,因为取消营业税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也改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3.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计入“税金及附加”,不再计入“管理费用”。注意:“车船使用税”应改为“车船税”,法规中说法错误。 4.增加了许多新业务账务处理办法,如建筑施工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的简易计税处理办法;差额纳税处理办法;代境外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处理办法;购进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办法等。
第二部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详细解读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第二部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详细解读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注意:共10个二级明细,应掌握核算内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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