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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企业角度的《社会保险法》解读及运用
政府的加法――无奈,关键在政府的职责落实 (四)政府费力――经办(略) (五)政府费力――监督(略) 1.当被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与民事赔偿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政府的加法――无奈,关键在政府的职责落实 (六)政府费力不讨好――行政争议、行政处理、民事赔偿 3.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行政处理用人单位侵权时劳动关系异议处理特别程序规则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政府的加法――无奈,关键在政府的职责落实 (六)政府费力不讨好――行政争议、行政处理、民事赔偿 余 论 政府对自己法定职责履行和公共服务提供老老实实做加法、对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兑现落实实实在在做加法、对企业社会保险成本减负认认真真做减法,这是对政府执政理念、执政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严峻考验。老百姓可能不在乎你宣传承诺说什么,甚至不在乎政策法律条文上写着什么,而在你最终给到老百姓手中是什么、有多少,好不好、及不及时?! 《社会保险法》的贯彻落实到位任重道远,让我们共同关注,拭目以待! * * * * * 《社会保险法》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三)社会各界反应评析 3.对政府似乎是抽象正面积极宣传与具体中面审慎应对,热闹的冷清 (1)政治上坚定不移与党中央政治决策保持一致 (2)政策上小心翼翼与自己工作安排也保持一致 (3)抽象积极与具体等待,等待上面的操作政策来 原有格局基本保持不变,法律纸上写写、文件念念、嘴上说说,具体兑现落实似乎是“不要着急,休息一下”! 4.社会舆情似乎是上天空对空颂扬与下地实对实担忧,冷清的热闹 (1)上天的宏大叙事与准政治秀似乎是连篇累牍 (2)下地的具体落实与政策配套似乎是退避三舍 (3)高调法律承诺与低调法律落实似乎是“和平相处” 人为的避重就轻,回避历史问题和现实矛盾,似乎要问“路在何方”?总之,政府自己因为这部法律出台,有苦难言,苦不堪言、言多必失。几多欢喜几多愁?责任重于泰山! 企业的减法――关键在政府的公平执法 (1)法律确认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如果没有利息,就是无息贷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政策限制法定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缩水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一)直接减负 1、共同直接减负 (1)扩大适用对象 过失犯罪劳动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劳动者、判刑收监工伤人员和其他劳动者(兜底) (2)用人单位承担待遇项目改由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3)代位补偿解决工伤人道主义灾难的同时,实际上是提供企业垫付期间的无息贷款 A.企业未参保代位补偿: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B.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代位补偿: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企业的减法――关键在政府的公平执法 (一)直接减负 2、工伤保险直接减负 3.医疗保险直接减负 代位补偿解决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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