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及实务运输保险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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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及实务运输保险案例

国际贸易运输保险案例 案例一 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保险公司不需赔偿。货物损失放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R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案例二 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外贸企业逐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试予以评论。 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因为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中的货损发生在仓库内,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 案例三 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轮在4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一部分货物并组织人员抢修裂缝。船只修复以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船舱失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在火被扑灭后发现2000箱货物中一部分被火烧毁,一部分被水浸湿。在船抵达目的港后清点共有以下损失:(1)抛入海中的200箱货物;(2)组织抢修船只而外支付的人员工资;(3)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4)船只部分船体被火烧毁;(5)被水浸湿的100箱货物。试问:以上的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说明原因。 (1)抛入海中的200箱货物;(2)组织抢修船只而外支付的人员工资;(5)被水浸湿的100箱货物,属于共同海损,因为以上损失是为了对抗危及船货各方共同安全的风险而导致的损失;(3)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4)船只部分船体被火烧毁,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后果。 案例四 我某外贸公司按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卖方向我国保险公司按CIC条款办理了货运保险。载货船舶经苏伊士运河曾一度搁浅,后经拖轮施救起浮继续航行,至马六甲海峡又遇暴风巨浪,卖方交运的2,000箱货物中有400箱货物遭不同程度的海水浸湿。试问:(1)拖轮费用和400箱货损属于何种损失?(2)在投保何种险别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如果在苏伊士运河未发生搁浅,在投保何种险别时,保险公司才对马六甲海峡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为什么?(指CIC的最小险别) (1)拖轮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因为以上损失是为了对抗危及船货各方共同安全的风险而导致的损失;400箱货损,自然灾害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后果。 (2)在投保平安险时,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以及运输工具如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四种意外事故,在此前后,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如果在苏伊士运河未发生搁浅,在投保水渍险时,保险公司才对马六甲海峡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因为水渍险承保自然灾害的部分损失。 案例五 新加A公司与中国C公司订立CIF(上海)合同,销售白糖500吨,由A公司保一切险。2000年7月21日,货到上海港,C公司检验出10%的脏包,遂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留承运人的船舶并要求追究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的责任。当日货物被卸下,港口管理部门将货物存放在其所属的仓库中,C公司开始委托他人办理报关和提货的手续,7月24日晚,港口遭遇特大海潮,共计200吨白糖受到浸泡,全部损失。C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C公司已将提单转让,且港口仓库就是C公司在目的港的最后仓库,故保险责任已终止。问: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否在货物进入港口仓库或C公司委托他人提货时终止? 根据CIC保险条款,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起讫条款是“仓至仓”,因此保险公司的责任在货物运抵保单载明的收货人的仓库时终止。 案例六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CFR NEWYORK,A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3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翻覆,货物受损,A公司电告B公司事故,由于CFR系买方投保,A提出按保险惯例,承包范围为仓至仓,所以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做出赔偿呢? 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因为CFR的交货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损失发生运至装运港码头之前,此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也就是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此,即使买方A公司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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