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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复习(第二学位)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为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在不同国家间的货币收付活动
货币收付是手段
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跨国转移资金是目的
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主要由国际贸易产生
传统国际结算的特点
1.现金结算:以现金为结算工具
2.直接结算:进出口商直接收付货款,无结算中介
3.凭货付款:买方验货付款
现代国际结算的特点
1.票据结算(非现金结算、转帐结算)
2.间接结算,以银行为中介
3.凭单付款
4.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紧密结合
5.国际惯例和规则作指导使国际结算更加规范
国际惯例的含义与特点
国际结算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和结算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通用的习惯做法和普遍规则。其特点是以票据为基础,以单据为条件,以银行为中枢,结算与融资相结合且日益规范。
国际结算机构网络(联行、代理行)
联行Sister bank:一家银行总行(Head Office)、分???( Branch )、支行(Sub-branch )之间以及分支行间的关系
联行包括国内联行与海外联行
分行 Branch
商业银行设立的、可以经营完全银行业务的直接营业机构
分行不是独立法人,母行对其经营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分行业务范围以总行为限
子银行、附属银行 Subsidiary
商业银行设立的间接营业机构
子行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母行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子银行业务范围可能超出总行范围
总行与子银行之间不是联行关系
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 两家通过签订协议而相互委托办理业务的银行
代理关系的建立
对海外行的要求
总行间签订协议
交换及确认控制文件:印鉴、 密押 、费率表
代理行的种类
帐户行代理行:单开、互开
非帐户行代理行
5.国际贸易术语(基本术语)课本p27
票据的含义及其特性
票据 Bills
出票人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特定时期向某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证据。
票据的特性
无因性: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2.要式性: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3.流通转让性(权利转让不必通知义务人、正当持票人的权利可优于其前手、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
4.设权性:票据发行的目的,主要不在于证明已经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设定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正当持票人
票据的受让人必须是正当持票人。1.受让人得到票据时必须付出对价(可以是一定数量的货币、服务、商品,可以部分全部直接间接)2.受让人必须是善意取得票据。如果受让人支付对价后取得了表面完整、合格且未过期的票据,并且未发现票据本身或票据转让人权利有缺陷或者有任何可疑之处,则该受让人为正当持票人。
票据功能
汇兑功能。是票据的原始功能 - 解决资金收付的空间距离。在不同国家间兑换转移金钱
支付功能(流通功能)-是票据的基本功能 - 被称为“商人的货币”
信用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 - 解决资金收付的时间间隔
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
票据权利:根据票据行使,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特点:
证券性:票据与票据权利的统一
单一性:某一时点只有一个持票人
二次性:提示权、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种类:
主票据权利:对付款人提示
副票据权利:对前手追索
辅助票据权利:对特定从义务人追索
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始取得:出票 继受取得:受让、继承、受赠予
票据义务:依票据所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 票据义务不能叫票据债务
票据义务的特性: 单向性:只有义务、连带性 :义务人之间 、双重性:担保前手签字的真实性、票据得到承兑和/或付款
票据义务的种类:主票据义务:付款人。副票据义务:前手。辅助票据义务:特定从义务人。
票据抗辩:票据义务人提出相应理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是票据义务人的正当自我保护方式,是票据主义务人所拥有的权利。票据抗辩发生后持票人没有追索权。
对于窃取票据的善意持票人,票据主义务人不能主张抗辩。
三大票据法体系
法国票据法体系
1673年颁布,强调原因关系和汇兑功能,
与现代票据制度的特点正好相反。
德国票据法体系
1871年制定,强调要式性和支付功能。
英国票据体系/英美票据法体系
1882年制定,强调要式性和支付功能。
票据抗辩与拒付比较
抗辩:票据义务人提出相应理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是票据义务人的正当自我保护方式,是票据主义务人所拥有的权利。票据抗辩发生后持票人没有追索权。
拒付:持票人作正当提示时,付款人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的行为。拒付又叫退票。
即期汇票和承兑前远期汇票和支票发生拒付,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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