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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02国际结算中票据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票据概述 票据种类 票据行为 票据欺诈及其防范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的性质 票据的功能(作用) 票据法 票据权利与义务 票据的当事人 一、票据的性质和作用 (一)票据的概念 1、票据的含义:票据有广义狭义之分。 1)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使用的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如股票、债券、车船票、发票、提单、汇票、栈单、仓单、保单等。 2)狭义的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或自己承诺,在特定日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 就本教材内容而言,流通票据是专指狭义票据,专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2、准确理解狭义票据的含义 对该定义的理解: 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无条件支付 3)可以流通转让 4)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5)受让人可以获得完整的权利 (二)票据的性质 设权性 要式性 文义性 无因性 流通转让性 金钱性 提示性 返还性 可追索性 1、票据的设权性 票据的设权性是指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随票据的设立而产生,离开了票据,就不能证明其票据权利。 票据开立的目的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票据能代替现金执行支付手段的功能。 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开立而存在,无法提示票据就无法实现票据权利。票据的主要功能不是证明权利义务关系存在。这是票据与其他有价证券的重要区别之一。 2、票据的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的要式性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 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形式和内容。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合格的票据。 3、票据的文义性 票据的文义性指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的含义确定,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 4、票据的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合格,就能享有票据的权利。 票据原因: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的原因。如:商品交易、金融交易、资金借贷等。 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与票据原因相分离。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只要票据合格,就能享有票据的权利。 5、票据的流通转让性(Negotiation) 定义: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 特点: 1)票据权利通过交付或背书及交付进行转让。 2)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3)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起诉。 4)善意并付对价的受让人的权利不因前手票据权利的缺陷而受影响。 . 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法》第13条第1款) 6、票据的金钱性 持有票据,即拥有票据权利,可凭票据取得票款。是一种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 8、票据的返还性(Returnability) 票据的返还性是指持票人领到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常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还付款人的档案。 票据不能无期限流通。一旦付款即结束流通。所以,票据模仿货币功能是有一定局限性的。 (三)票据的作用 结算功能(支付) 信用功能 流通功能 融资功能 汇兑功能 二、票据法简介 (一)票据法的含义 (二)票据法的特征: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 (三)两大票据法系 1、英美法:1882年《英国票据法》、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P60 2、大陆法系:日内瓦统一法: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 3、国际流通票据公约(草案) (四)我国的《票据法》 我国的第一部票据法已于 1995年 5月 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 1996年 1月1日起实施。 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区别 . 三、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一)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含义与特征 票据权利指依据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款为直接目的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特征: ⑴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票据权利是债券与证券所有权统一;失去票据,即失去票据权利。 ⑵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票据权利不能共享,其所有者只能有一个。 ⑶票据权利是双重性权利: ①只有一个债权人,但可以有多个债务人 ②债权人可以行使二次请求权,即追索。 2、票据权利的取得和行使 (1)票据权利的取得: ①原始取得 ②继受(受让)取得 (2)票据权利的行使 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义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义务。 ①提示承兑 ②提示付款 (二)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的含义:是指票据债务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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