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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船舶抵押权之保险保障论文.doc
论银行船舶抵押权之保险保障论文
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银行船舶抵押权之保险保障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银行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心,构建起船东保险权益让与担保和银行自我保险的双重保障体系,以保证融资的安全。 关键词:船舶抵押融资;抵押权;保险保障 :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0.02.014 现代船舶价值昂贵,无论是基于新建船舶抑或是企业自身发展之需,船东往往以船舶为抵押物向银行进行融资。在船舶融资抵押中,抵押权的实现不
摘要:在船舶融资抵押中,抵押权的实现会遇到抵押船舶减损的危险,其他优先物权竞合的风险以及船舶保险,船舶责任保险免责的风险。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银行往往要求借款人自行针对这些潜在的风险购买各种保险。因而要以船舶抵押权的实现为核心,构建起船东保险权益让与担保和银行自我保险的双重保障体系,以保证融资的安全。
关键词:船舶抵押融资;抵押权;保险保障
: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0.02.014
现代船舶价值昂贵,无论是基于新建船舶抑或是企业自身发展之需,船东往往以船舶为抵押物向银行进行融资。在船舶融资抵押中,抵押权的实现不仅会遭遇抵押船舶减损的危险,还会受到附着在抵押船舶上的其他优先物权(如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的挑战。银行为确保船舶价值的完整往往会要求船东提供保险以确保其船舶抵押权。那么,由于船舶保险和船舶责任保险都有免责范围,银行还需继续要求借款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去投保专门保险做担保。然而,银行该如何获取这些保险保障,各种专门保险能够提供哪些安全保障,相互之间如何进行组合?这些既是专业的理论理由,同样也是迫切的实践理由。本文以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系统的银行船舶抵押权之保险保障体系为目的,从银行获取保险权益担保之路径出发,尝试构建起船东保险权益让与担保体系以及抵押权人购买保险保障体系,为船舶融资实务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银行获取保险权益担保之路径
设定系统的保险,需先解决一先决性理由,即银行究竟以何种方式获得这种保险保障。在海上保险实务中,银行有三种获取抵押船舶保险担保的方式:一是银行作为抵押船舶的保险权益受让人;二是银行作为抵押船舶保险的受益人;三是银行作为共同被保险人。这三种方式各有利弊。
(一)银行作为保险权益的受让人
由于民事权利一般可自由转让,船东将自己保单上的权利转让给银行是通常做法。各国保险法也都确认了保险单项下的权益的可转让性。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0条不仅规定保险单项下的权益可以转让,而且规定受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此起诉保险人。我国《海商法》仅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做了规定,而未规定船舶保险合同权利的转让,但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因此,银行可以作为受让人接受船东转让的保单项下的权益,并且在对保险赔偿存在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只享有保单下的权利,而不承担保单项下的义务。当然,银行只能在出让人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内(而非就银行自身利益的损害额)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1]。如果保单全部转让给银行,银行就成为被保险人的权利和责任(包括诚信责任)的主体,但针对保单义务的转让必须征得保险人的事先同意[2]。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就其损害向保险人清偿。
保险权益转让方式的优点在于简单易行,法律规定明确;缺点是银行的索赔范围必须受到保险条款中免责范围的限制,可能无法得到足额赔偿,难以弥补损失。如果保险人可以证明船东对于所发生的损失有恶意行为、未披露有关重要情况、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或保证义务,那么即便银行是无辜的,也得不到赔偿[3]。在保险人具体的赔付中,如果船东签发给银行的保证契约中已明确规定船东将保险赔偿转让给银行,保险人也知道银行的权益,那么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直接支付给银行;如果保险人已将保险赔偿支付给被保险人,那么保险人有责任向银行转交赔偿金额[4]。
(二)银行作为保险受益人
当银行成为保险受益人时,保单中会明确规定任何保险赔偿都要直接赔付给银行。这种做法的优点是简单易行,关系明确。缺点是银行的索赔范围必须受到保险条款中免责范围的限制,可能无法得到足额赔偿,难以弥补损失,且法律规定不明确。
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在财产保险中并没有规定受益人的概念。然而,实践中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的现象也不鲜见。如在按揭买房,按揭买车中,当贷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往往要求贷款人在办理房屋、车辆的抵押手续外,另外办理以银行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在作为保险标的房屋、车辆等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论银行船舶抵押权之保险保障由优秀论文网站http:提供,助您写好论文.时,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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