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制:盛名之下有5大陷阱要点.docVIP

合伙人制:盛名之下有5大陷阱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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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制:盛名之下有5大陷阱要点.doc

合伙人制:盛名之下有5大陷阱 2015-12-03?股权投资论坛 来源:中欧商业评论 作者:魏炜等 最近两年,很多企业开始推行合伙人商业模式,希望改变员工身份,从雇佣与被雇佣的劳资关系转变为共同创业的合伙关系。合伙人制瞬间成为了热门词汇,万科、小米、阿里巴巴、海尔等众多企业纷纷推出相关改革措施。 然而以往多个合伙人纷争的案例在不断警醒我们:合伙人商业模式,盛名之下有陷阱。 边界不清 很多合伙人制之所以值得商榷,在于没有把业务交易关系和治理交易关系的边界分清楚。 小贴士两种交易关系 业务交易关系主要是面向交易过程,是针对每一笔交易而言。可按照交易是否通过市场化定价来划分为市场交易、非市场交易以及介于这两者之间的状态。 治理交易关系主要是面向组织,是针对组织的剩余权利(包括收益权和控制权)而言。可按照是否有所有权关系划分为所有权交易、非所有权交易以及介于这两者之间的状态。 在收益分配和权利分配上,实质上业务交易关系和治理交易关系是可以分别处理的。业务交易关系主要关注的是某一个交易,影响的是现期收入;治理交易关系主要关注组织,影响的是未来盈利能力。 其中可能涉及到的交叉部分是,同一个利益主体,同时涉及到业务交易关系的收益分配和治理交易关系的权利分配。如果是一个利益主体的多个属性,分别对应业务交易关系和治理交易关系,则分别处理,叠加在一起即可。 但是反过来,如果是对一个利益主体同时采取业务交易关系和治理交易关系的激励,则要做一个确认:如果贡献只是在交易层面而不是在组织层面,影响现期收入而不影响未来盈利能力,那么更多应该采取业务交易关系而非治理交易关系。没有把业务交易关系和治理交易关系的边界分清楚,经常出现几种错位:第一,贡献错位。这个利益主体的贡献只是在某个交易层面,只是影响现期收入;但是给了股权(收益权或者收益权加控制权),考虑的就是组织层面、未来盈利能力了。 第二,目标错位。利益主体考虑的是其个人目标实现的难易程度,企业需要考虑的是长期战略目标的路径与实现。 第三,时间视野错位。例如,“现在”与“未来”、“短期”与“长期”,不同利益主体根据其与企业的交易关系不同,其时间视野也不同,相互之间会发生矛盾和错位。两种交易关系错位可能导致:五大陷阱陷阱一 搭便车 一个利益主体,其业务交易关系影响不了组织的未来盈利能力,就有可能搭便车,不作为。由于业务交易关系关注的是具体某一个交易活动,而治理交易关系的分配是按照未来盈利计算的。这里面可能产生两种错位导致“搭便车”行为。 第一种是“现在”的交易活动和“未来”的盈利可能关系不大,或者有巨大不确定性,这时候,即使“现在”投入很大的努力,也不能对“未来”起到很大影响,于是,该利益主体选择不作为。 比如,某些行业属于周期性行业,影响其未来发展的核心因素是系统性风险,跟经理人的努力程度关系并不强;或者,某些行业的核心生产要素是一些原材料或者其他要素,而获得所有权的利益主体对应的业务交易关系并非起到关键作用、不是足以影响“未来”盈利的核心生产要素,那么,该利益主体也会放弃努力,采取“搭便车”的行为。 第二种是“局部”的业务交易活动和“整体”所有权的错位。某个利益主体的业务交易活动是属于对“局部”未来盈利有影响的,比如某个分店,某个分公司,某个业务板块。但是,其获得的分配却是“整体”企业组织的所有权。这时候,即使其努力程度可能使“局部”未来盈利提高一倍,但由于“局部”占据“整体”的比例太小,投入是“局部”的,获益是“整体”的,投入和产出严重不匹配,那么,该利益主体也会选择搭便车、不作为。 陷阱二 道德风险 如果某一利益主体,其业务交易关系和治理交易关系有一定联动影响,则很有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通过做好当期的业绩或者修饰当期财务报表,拉升短期股票等。 不管是期权,还是股票等治理交易关系,都有一定的履行时间,比如行权期,比如职业经理人的任期对应了一定的股份有效期(即使是终身制,利益主体——其决策者对应到自然人——也有一定界限的自然寿命,如生、老、病、死)。 因此,当我们分析治理交易关系影响的是“未来”盈利的时候,其实是一个有限的、不远的、还没到来的时间,是拥有所有权的利益主体可以得到剩余收益权的时间点。 如果某个利益主体,其业务交易关系可以影响到治理交易关系的收益,他就有很强的意愿,通过一系列的业务交易关系操作去提高其在行权时间点的所有权收益,比如短期能带来收益而长期将导致亏损的合同。以下几种情况叠加更可能发生道德风险,通过做好当期的业绩或者修饰当期财务报表,拉升短期股票等行为实现。 1、如果在一个企业组织中,存在多类利益主体拥有所有权; 2、这几类利益主体的所有权期限不同,比如同时存在三类利益主体:拥有三年期权的职业经理人、十年期限的长期投资者、理论上可能会永远拥有所有权的创始人及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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