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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现代化价值目标探析

民法现代化的价值目标探析   摘 要:我国民法进程中范式认识上的不足影响着我国民法现代化的良性发展。解决民法现代化问题及纠正范式的首要任务之一在于厘清民法的价值目标。民法作为部门法,其核心价值目标应界定为私权自治,探讨民法的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关注私权自治的现代化。   Abstract:In our country civil law advancement the model knew the insufficiency is affecting our country civil law modernization benign development. The solution civil law modernization question and correction models most important tasks one of lie in define clearly the civil law the value goal. The civil law as the department law, its core value goal should limit for the private power autonomous, the discussion civil laws modernization is to a great extent is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private power autonomous modernization.   关键词:中国民法现代化范式 民法价值目标 私权自治   Key words:Chinese civil law modernization model civil law value goal private power autonomous   作者简介:程超(1982―),男,重庆人,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教师,硕士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方面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6-0026-02      一、中国民法现代化范式      民法现代化的具体内涵是什么?这是我们探讨问题的开始。现代化是一个庞大、系统和不断演进的世界性历史进程,它涵盖了一个国家、社会的方方面面[1] ,民法现代化是这个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李双元把民法的现代化内涵概括为“民法观念的现代化、民法原则的现代化以及民法制度的现代化”[2];韩世元认为“中国民法现代化不单是民法制度的现代化,同时还应是文化的现代化;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不单是民法的法典化,同时还应是民法的科学化、民法的活法化”[3]。中国法学在改革开放30年来所做的贡献,可以说成就了一个时代。[4]但随着我们研究的深入,中国民法现代化范式中的各种问题也浮出水面,其中有几个亟待解决悖论:一是西方法律价值的普适性与中国民法发展的独特性;二是法典化与乡土化的中国社会的冲突;三是送法下乡的普法性要求与纠纷解决的非法律化倾向的对决。   当下我们的问题???不是“中国民法现代化有没有理论基础,而是我国民法现代化理论所面临的二律悖反:一方面是中国民法现代化最大障碍源于私权理念的缺乏;另一方面是中国现实迫切需要对私权的合理干预”[5]。由此可见,我们关注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各种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私权自治。      二、民法的价值目标学说评析      (一)关于民法价值目标的学说   1、自由说   本学说认为,民法的精神和终极价值在于自由,即“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体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不可干预,即使国家主权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6]   2、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统一说   该学说认为,现代民法的价值目标应为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的统一;现代民法以个人自由为核心价值取向,同时应体现社会正义,实现两者的和谐统一,并以此为中国民法典的指导思想。[7]   3、平等与自由统一说   该学说认为,平等和自由是讨论民法价值问题时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在论证中“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的前提下,应坚持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又有的情况下,不得主张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8]   (二)确立部门法价值目标的准则及民法价值目标学说评析   1、确立民法的价值目标的准则   (1)必须坚持以最广大公民利益为价值主体的立场。   法的价值的复杂性体现之一,即由于主体立场不同产生对法的价值不同认识。[9]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所处的物质环境与精神环境的不同,必然导致对法的价值目标有不同的认识。但立场不同产生的认识差异,并不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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