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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组织建设中内在矛盾及其解决对策

村级组织建设中的内在矛盾及其解决对策   [摘要]在推进村级组织建设的过程中,要通过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村干部队伍选拔使用机制、村民素质提升机制和村级事务决策约束机制,着力解决制约村级组织作用发挥的四个矛盾。   [关键词]村级组织;内在矛盾;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28X(2010)06-0053-03      村级组织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领导核心,又是构建和谐新农村的骨干力量,还是农民利益诉求的重要桥梁。应当说,我国大部分村级组织在加强新农村建设上,取得明显成绩,发挥了突出作用。但是,又必须看到,在村级组织建设上还存在着矛盾,制约和阻碍着村级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解决这些矛盾,既事关农村社会的重大变革,又事关各方利益的重大调整。因此,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着眼完善相关机制,按照依法、有序、规范、平稳的原则稳步推进。      一、要以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为前提,着力解决村“两委”班子职能定位模糊与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地位的矛盾。      当前,少数村“两委”班子关系紧张,特别是在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分设的村,出现了两委争政、支部独政、村委揽政和班子成员之间弄权的不正常现象,基层组织凝聚人心、引领发展的作用难以发挥。职能定位模糊是造成村“两委”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从现实层面看,村级党组织既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又是乡镇完成农村各项工作任务、唯一能以行政手段指挥的“神经末梢”。村党组织是乡镇党委政府“代言人”和“代理人”的现实定位,使其不得不经常越俎代庖执行过多的“政务”,从而影响到村“两委”关系。从制度层面看,制度缺失易引发村“两委”的冲突。现行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权限范围的表述较为笼统,党组织作用如何发挥,核心地位如何保障;哪些事务由村委会管理,哪些事务应由村“两委”共同决策;村“两委”发生争权和矛盾时应如何裁决等等,都缺乏可操作的规范。留下了制度弹性空间,给处理村“两委”关系埋下了隐患。还有些人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有些村支书认为自己是村里的“领导核心”,存在“大权独揽、小权不分”的思想;个别村主任认为自己是全体村民选的,又是村里的法人代表,有权处理村里的各项工作。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和危及到党在农村的执政效能和执政地位。解决这一矛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的结合,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切实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推动科学发展、带领农民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的坚强领导核心。重点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正确认识乡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的关系。在乡村治理关系上,乡镇党委政府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乡镇党委政府要着力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大对村委会工作的支持、帮助力度。不仅要学会用市场、法律、教育的手段来开展工作,而且要注重宏观指导,不干预村民自治事务。要把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作为协调乡村关系的大事来抓,真正由“管民治民”向“服务为民”转变。同时,村“两委”要自觉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指导,切实履行协助乡镇党委开展工作的职责,积极向乡镇党委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不得以村民自治为借口,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准确定位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根据《条例》和《组织法》规定:村党支部是农村基层的领导组织,领导、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活动;村委会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执行机关,对外代表本村开展工作。村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党支部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上。在村民自治的法律框架下,村支部要真正体现“领导核心”作用,应着力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把村党支部建设成为推动科学发展、带领农民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的坚强领导集体。二是转变领导方式。村党支部要依照法规监督村委会的工作,在政策性、全局性、重要性问题上体现更高层次的领导,把事务性、职能性、技术性的具体问题交由村委会依法承担。三是创新制度设计。重点以分权、合作、制约为原则,明确规定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权力边界、活动领域,形成村党支部统揽不包揽、支持不干涉、配合不拆台的村“两委”合作共事机制。   (三)明确界定村“两委”成员岗位职责。根据《条例》和《组织法》规定:村支部委员会由村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由于村“两委”是直选产生的,村支部书记与村主任之间、村主任与村委会其他成员之间都是平等的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在这种没有明确权力核心的组织结构中,准确界定村“两委”成员特别是“村支书”和“村主任”的岗位职责和权限范围,对于协调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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