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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公司产权明晰化贡献

新《公司法》对公司产权明晰化贡献   [摘 要]产权明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企业法》与原《公司法》对企业产权明晰化都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也都存在很大局限性。新《公司法》作了重大修订,对公司产权明晰化作出了重大贡献。   [关键词]产权;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法》;原《公司法》;新《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6)07-0008-02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文对修订前的公司法简称原《公司法》,对修订后的公司法简称新《公司法》),这对健全完善我国公司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意义重大。本文着重探讨新《公司法》对公司产权明晰化的贡献。      一、产权明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基于国有企业存在的深层次矛盾,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我国所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以规范和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形式为核心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新型企业制度。产权明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   产权明晰即产权关系明晰。这里的“产权”是“财产权”的简称。财产权是一个属概念,其核心和基础的权利是财产所有权,但又不限于所有权,还包括与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如财产继承权、共有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企业经营权等。所谓产权关系明晰,就是要明确在企业各种财产权利中有哪些权利主体,各权利主体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现代企业制度之所以要求产权明晰,是因为现代企业突破了那种出资者与经营者、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统一的产权关系非常简单的企业形式,它是出资者与经营者、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权关系复杂的企业形式。这就必须通过立法明确出资者与企业的关系,明确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的关系,明确出资者与企业、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各自享有哪些财产权利,承担哪些财产义务。只有将这些权利义???关系界定清楚,尤其是要将国家作为出资者、所有者与企业及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界定清楚才符合产权明晰的要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先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转机条例》)、原《公司法》和新《公司法》等重要法律法规,都力图将企业的产权关系界定清楚,并且各自取得了一定成就。      二、《企业法》与原《公司法》对企业产权明晰化的贡献与局限性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长期以来实行国有国营的体制。这是造成企业僵化、缺乏生机和活力的重要的体制上的原因。1988年通过的《企业法》以及1992年颁布的《转机条例》,在总结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确立企业财产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和厂长负责制来解决企业产权关系问题,使企业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初步基础。这是《企业法》对企业产权明晰化作出的一大贡献。然而,法律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各级政府实行“分级管理”,由于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者和国有财产所有者代表的双重身份,使政府在行使所有权时,很容易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干预,造成政企不分。企业的经营权又主要表现为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并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这又严重束缚了企业的经营权。厂长负责制又赋予厂长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决策权、生产指挥权和人事任免奖惩权等权利。而对厂长既缺乏严格的内部监督,又没有强有力的外部监督,造成国家对企业的严重失控,企业常常处于厂长个人控制之下。这是《企业法》在企业产权明晰化方面存在的重大局限性。1993年颁布的原《公司法》,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总结经济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主要通过确立公司财产所有权与公司财产权相分离和公司内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两个原则来明确公司产权关系。按照前一个原则,公司享有由投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就意味着公司拥有了完全的经营权,包括完全的处分权,突破了《企业法》规定的“依法处分权”的束缚。然而,原《公司法》又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与公司享有的法人财产权(其中最核心最基本的也是所有权)明显冲突,违反了在同一物上不能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所有权的民法原则,同时,也为一些政府及政府机构干涉公司财产权提供了借口,按照后一原则,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内部按照分权制衡原理要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及其领导的经理部门和监事会等权力体系,股东会主要行使所有者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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