搁浅“协助执行通知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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搁浅“协助执行通知书”

搁浅“协助执行通知书”   价值500万元的商住楼,居然无法抵偿不到200万元的遗留债务,不正常现象的背后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利益博弈      郑术珍与丈夫老戴都属阆中市的工薪阶层。8年前的2000年6月28日,郑术珍与“碧玉花园”商住楼开发商杨明生签订了共同开发修建“碧玉花园”商住楼的合伙协议。协议约定,郑术珍只以投资分红的形式分享其中应得利润,因不懂建筑而不承担工程中的安全和亏损等责任。      开发商空手套白狼      “我当时刚由乡里进城,没有房住。我们最大的愿望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能廉价得到一套住房,”郑术珍告诉笔者。为了兑现自己与杨明生所签订的共同开发修建“碧玉花园”商住楼的承诺,她几乎向所有的亲戚都借了债,同时还背负了大笔的银行债务。   郑术珍夫妻事后才发现,杨明生虽然通过非正常渠道拿到了“碧玉花园”商住楼的开发权,但工程到手后,根本无资金开发,所以才多次上门以“投资分红的形式分享其中应得利润”的方式诱引他们签订了共同开发协议。   事实证明,郑术珍支付给杨明生的资金成为他开发“碧玉花园”商住楼一、二期工程的启动资金。在郑术珍夫妇的帮助之下,“碧玉花园”一期工程于2002年12月顺畅竣工。   2003年8月1日,郑术珍最后一笔“投资”到杨明生的账上。自2000年6月29日起,先后分十次总计借给杨明生28万余元。这些钱大部分用于一期工程,对于待建的二期工程而言,只是杯水车薪。   2003年8月19日,因资金跟不上,杨明生不得不将二期工程发包给了一位名叫敬大选的建筑老板承建,约定工程总造价72.08万元。   事后得知,在二期工程尚未建设前的2002年4月17日,杨明生已将二期工程的一单元五楼二室二厅出售给罗金华,之后又分别将此房重复出售给廖素君、陈绍兴、孙建国,如此一房四卖,杨明生仅以一套住房就获得购房款10余万元。   用类此手法,杨明生又将二期工程的二单元四楼四室二厅出售给胡子华,之后将此房重复出售给唐明书。同样受害的,还有徐林、何军等人。   二期工程于2004年1月动工,当年年底完成主体工程建设。此期间,杨明生并未按合同约定向敬大选支付工程款。因为无法支付所欠敬大选工程款,在敬大选的威逼下,杨明生又将上述一房多卖的房屋,转托敬大选出售,以支付工程款。故敬大选又分别于2004年9月25日、9月7日、12月28日、11月2日、11月15日将上述房屋卖给苟正芳、赵晓萍、蒲辽、苟会兰、侯华昌。   至此,在这场一房多卖的“大雪球”中被卷入的当事人,越来越多,事情也愈加一发不可收拾。而作为开发商,杨明生自有资金几乎为零,一切都在空手套白狼。      “执行”在法院搁浅      当杨明生开发二期工程的时候,郑术珍夫妇已经察觉到,所谓的“投资分红”只不过是一场骗局。他们便找到杨明生,要求退出开发项目,但杨明生却无钱退还他们28万元的本金及资金利息。   2003年8月1日,杨明生给郑术珍夫妇写了一纸书面承诺:“将位于碧玉街二幢商住楼底层门面两间(从东向西)约120平方米和一单元四楼、六楼住房各一套(均为跃层式)用于抵偿戴某某、郑术珍的所有借款和利息,若工程建至三楼(笔者注:指二期工程),还未还款,戴、郑二人有权处理和变卖上列门面和住房以收回借款。”同年11月,双方正式中止了“合伙协议”,将原约定的合伙投资款变更为民间借贷。   2004年5月9日,郑术珍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明生返还其28万余元借款及资金利息。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提起了财产诉前保全,法院也对“碧玉花园”二期楼盘部分商住楼进行了文书查封。   同年6月1日,原、被告双方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杨明生偿还郑术珍夫妇的本金及利息共计34.7万余元,并从2004年5月9日起,分别按照约定各笔借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调解协议产生效力后,郑术珍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申请。2004年9月8日,该院作出民事裁定,对二期工程营业用房两间及三套住房进行了裁定查封、公示公告。同时,委托南部县的一家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所查封房屋按当时市场价进行了作价评估。   至此,按照法定程序,阆中市人民法院只须按照法律文书(即“调解书”)向国土、房管两部门出具一张《协助执行通知书》,确权办证,他们与杨明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由此依法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阆中市人民法院负责此案的执行法官当初向我索要1万元的‘好处费’,”郑术珍告诉笔者,因我确实拿不出这1万元钱的“过关费”,所以他们就没有给我制作、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当时,我们已经被银行与债主们逼得走投无路。”郑术珍说,在法院执行无果的情况下,为了还债,我们夫妻只好凭据执行期的相关法律文书,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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