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运行机制探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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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运行机制探析

我国行政问责制运行机制探析   [摘要] 该文在明确行政问责制含义、构成要素、具体内容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行政问责制所包含的日常监督、应急处理、调查审核、问责执行、问责救济和运行保障等组成部分的作用。同时,针对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行政问责制 运行机制 对策建议      作为社会成员一部分的行政管理人员及其所代表的政府,掌握着人民授予的行政权力,承担着维护人民利益的义务,理应在公众面前带头承担责任,为人民群众做出优良的示范。但在现实生活中,政府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作为“经济人”,也有其自身利益,他们“为了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就可能利用自己与公民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违背民众的意愿,损害民众的利益,这就出现了‘官员道德风险’”[1]。同时,由于政府难以对客观环境做出准确的预测,有时制定的政策即使出发点是好的,也会导致与目标相反的结果,从而侵害到公众的利益。针对上述问题,建立行政问责制来规范政府行为,督促其切实承担起公共责任,并为自身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付出代价或接受惩罚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   “行政问责制是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程序和行政效率,或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其责任的一种制度。”[2]就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其所要承担的责任即公共行政责任,包括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道义责任等多个方面。      1 行政问责制运行机制的构成要素      行政问责制运行机制由多个要素组成,包括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内容、问责程序、问责形式等。明确问责主体和客体是确立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问责内容是主干,程序和形式则是保障。   1.1 问责主体   行政问责主要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参与同体问责的部门包括被问责者的上级部门、与被问责者同级的纪检、监察机关等,参与异体问责的部门则包括选举或决定产生被问责者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社会公众、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媒体等。   1.2 问责客体   问责客体包括政府机关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而言,根据政府内部工作人员不同的隶属关系,接受上级政府机关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制约的问责客体主要是领导干部或者行政首长,而行政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则主要接受上级的问责。   1.3 问责内容   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1)行政主体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包括腐败、违规执法、滥用职权等行为;(2)造成或可能造成失误和损失的行政不作为或者消极行为;(3)问题的出现虽受客观因素影响,但并非不可避免,行政主体仍有必要承担责任的行为。   1.4 问责程序   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制定调查取证、审议和决策的行为规范,建立信息发布制度,设立救济制度等,另外还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确立具体的问责步骤。   1.5 问责形式   不同的问责主体一般采用不同的问责形式。就人大而言,一般对需要问责的官员进行罢免。而政府的问责形式则比较多样,包括“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方式”。[3]此外,问责形式还包括做出错误行为的行政人员通过主动道歉、引咎辞职等方式进行的自责。这主要是行政人员依据自己的道义责任和良心做出的决定。      2 行政问责制运行机制的具体内容      问责制度存在着弹性与刚性的矛盾。如何在问责制度运行过程中避免过于刚性的同时,又能够避免因弹性过大而流于形式,实现弹性与刚性的和谐统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 日常监督机制   行政人员的日常行为需要受到必要的监督和约束,以防止过错行为的发生,尽量减少损失,这也是行政问责制建立的重要目标。通过日常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一方面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过错行为(包括不作为的行为),另一方面有利于确定责任的归属,为有针对性的对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另外,监督机制还具有确保问责处理决定贯彻执行的作用。行政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需要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监督,还需要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介的外部监督。其中,内部监督主体最接近公务人员的具体工作,能够掌握最多的信息,因此是最常用的监督形式;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居于国家机关的核心地位,是最具权威的监督主体,同时由于其外在于行政机关的超然地位,能够更有效地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因而成为最有力量的外部监督形式。只有通过建立多样化的监督体系,才能确保日常监督机制的有效运作,实现行政问责制运行机制的良好运行。   2.2 应急处理机制   对各类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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