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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奖惩制度范本7页
公司奖惩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优罚劣,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行政中心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 奖励
第六条 本公司设立好下奖励方法:
1.通报表扬或授予荣誉;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上述奖励方法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9.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更高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11.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集团公司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
第八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分公司与隶属中心预审,行政中心终审并提出奖励意见;
3.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由相关部门执行。
第三节 处罚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或合并给予扣除奖金、扣除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和谐稳定的;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集团公司总经理认为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还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行政中心报总经理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员工若发现有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可向公司检举、,公司予以调查落实,情况属实则对被检举人给以相应处理,对检举、揭发人进行奖励;如系诽谤、诬谄行为,则对检举、揭发人的行为在定性的基础上给以处罚。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在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即报行政中心,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安排调查。
调查完毕,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三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四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五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十六条 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规定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集团公司申诉,集团公司有最终裁定权。
第十七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岗位(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十八条 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行政中心审核后呈报集团总经理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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