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毕业论文--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取代维持判决的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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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取代维持判决的意义 法学 指导老师: 摘要:关于维持判决制度的存废争论由来已久,目前支持取消维持判决制度的学者已占大多数,取消维持判决制度已成大势所趋。维持判决制度出现以来,其虽有存在和发展的理论依据,但也务必重视和论证维持判决制度的所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在新行政诉讼法已将维持判决制度取消并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以代之的前提下,讨论取消维持判决代以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有哪些重大意义是很有必要的。本文主要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的方面来讨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代替维持判决的意义所在。 On the maintenance decision abolition of the system currently supports the long-standing debate, cancel the judgment maintaining system scholars have accounted for the majority, cancel the maintenance decision system has become represent the general trend. The maintenance decision system has its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and basis, but also must pay attention to maintenance decision system and demonstrates the problems and defects. Have the maintenance decision system in the new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to cancel and use rejected petition judgment to the generation of the premise, to discuss the cancellation judgment maintaining substituting rejected petition judgment what significance is very necessary. This paper mainly from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icial power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aspects to discuss where rejected petition judgment instead of the maintenance decision significance. 关键词:维持判决;司法权与行政权;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意义;适用范围 一、维持判决制度的历史渊源和内涵 (一)维持判决制度的历史渊源 1.理论基础 依据行政诉讼模式理论我国的行政诉讼模式应该是客观法秩序维持兼具主观公权权利保护模式,此种模式形成的关键是我国宪政结构、行政诉讼制度存在有异于外国的特殊之处①。其中的客观法秩序维持模式是维持判决的理论基础。因此,人们对裁判行政案件的法院,从客观规律去维持秩序的选择模式以维护判决的形式,以减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回应的法院判决,加大对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回应,一达到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的目的。与行政客观诉讼模式相符合的维持判决,虽然超越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在秩序维持模式下也有其适用的理由。 维持判决的制度宣示功能是它存在的理论基础之二,维持判决通过法院对具体行政案件的审判最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进一步确认及宣示,从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也是一项有效达到依法行政目的的司法措施②。对行政机关来说,维持判决第一次比较完善的确立了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法规, 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供了可参照的适用规则。对于原告而言,也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来确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达到解决行政纠纷、明辨是非的目的。 2.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其中与行政诉讼有直接关系的是申诉权,是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宪法依据。根据宪法制定的原旧的《行政诉讼法》及其有关的司法解释,有学者将行政诉讼判决的形式共分为九种:即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情况判决、行政附带民事判决、行政赔偿判决③。其中直接规定维持判决的是旧《行政诉讼法》的第五十四条第一款④,为维持判决提供了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因此,维持判决在中国以一种独特的行政诉讼判决形式而存在着。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⑤的规定,维持判决是维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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