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知识深度解读与案例分析-袁静 7.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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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知识深度解读与案例分析袁 静cindyyuan@126.com目 录第一部分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第二部分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第三部分 合法合规疑难问题第四部分 招标行业的思考与展望第一部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与主要区别《立法法》法律规范的渊源分类:分为4类: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颁布。2)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3)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4)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立法法》纵向效力层级:由高到低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与招标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1.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号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7年修订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二、删除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与政府采购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1.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5.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6.《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7.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政府采购法 2014年修订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思考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 )等。A.行政法规 B.部门规章C.地方性法规 D.地方政府规章 E.行政规范性文件思考题: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 )A.法律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D.制度思考题:按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由( )构成。A.法律、法规、规章、制度B.法律、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C.法律、法规、制度、规章D.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差异:一、规范的主体招标投标法:以按照项目性质、资金类别、规模标准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为规制重点,兼适用于非依法招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自愿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法:以采购主体、资金性质及规模标准确定的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行为为规制重点,兼顾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招标投标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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