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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申领管理规定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申领管理规定
根据《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斩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台州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发放与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污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延续和注销。
排污许可证发放类型及有效期
排污许可证分为A类和B类两种。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申领A类排污许可证,其余排污单位申领B类排污许可证。B类排污许可证不予单独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纳入A类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和排污单位名单,应向全社会公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A类排污许可证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的,应纳入A类排污许可证管理。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试生产、试运行项目的排污许可证,其有效期不得超过试生产、试运行期限。
排污许可证发放类型划分
以下企业需划入A类排污许可证类型
(一)日排放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超过10公斤的排污单位。
(二)2吨/时以上(含)燃煤锅炉或相当规模工业炉窑的工业排污单位。
申领排污许可证条件
1、建设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试生产、试运行项目除外,凭试生产、试运行批文申领);
2、有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
3、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
4、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
5、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领排污许可证材料
1、申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依法设立文件(包括工商执照、营业执照);
3、已建项目环评批复材料,“三同时”验收材料或治理验收会议纪要;
4、经核定的排污申报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
6、已申领的《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职责分工
污染控制科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排污许可证核发,统计并定期上报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行政审批科负责(办事大厅窗口)负责排污许可证申领资料的收取、审查、登记与移交,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监察大队(东部分局)负责对申领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负责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申领程序和工作期限
(一)受理
1、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许可审查
1、窗口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要求的材料移交给污控科,由污控科征求环境监察大队意见后提出许可决定的意见(东部企业由东部窗口受理后转东部分局签置初审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污控科),报分管领导审定。
2、办理时限:自污控科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时间)。
(三)办理结果
1、污控科将办理结果告知办证中心环保窗口并移送有关材料,由办证中心环保窗口通知申请人签收,发放许可证。
2、办理时限:污控科在3个工作日,窗口2个工作日。
申领流程图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排放许可证申领核发流程
2
办事大厅受理
企业申请
资料审查
符合
不符合
一次性告知补齐不符合
大队(分局)初审
污控科审核
分局领导审核
签发许可证
网上公示
意见反馈
移交窗口发放
无异议
有异议
符合性审查
符合
不符合
作出不许可决定,由窗口通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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