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应有之法律观(简介日本医事纷争处理制度)-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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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应有之法律观(简介日本医事纷争处理制度)-1

事實起源(2) A擔心有子宮外孕,故Y醫師替A做多項檢查,結果大多呈現陰性反應,故告知不用擔心,將來如有出血,或下腹疼痛時,趕緊來院即可。 事實起源(3) 訴外K醫師於昭和46年1月2日中午左右往診時,A臉色蒼白,幾乎沒有脈搏跳動,呈現休克狀態,經緊急處理後,轉往市立醫院,但在途中情況更危急,只好轉送Y醫院。A在下午五時左右,因子宮外孕而大量出血致死。 判決理由 (1)   醫學上因月經不順而持續無月經有兩種可能性:1.非常早期懷孕;2.根本沒有懷孕。 依一般醫師經驗,即使懷疑亦不會斷定是懷孕,通常還會要求再觀察。 Y醫師在此階段,無需懷疑是子宮外孕而做任何處置之義務。 判決理由 (2) A最後一次月經是昭和46年10月21起三日,假定是排卵期間,子宮體較小,並無懷疑子宮外孕,乃有疑問? 但12月4日、12日經多次檢查,輸卵管並未有異常腫脹,亦無不正常出血及下腹疼痛等症狀,故無懷疑子宮外孕,亦無做子宮外孕流產,但仍應告知有不正常出血時,應立刻來院診斷。 判決理由 (3) 子宮外孕流產前,與正常懷孕狀態幾乎一樣,故流產前要發現子宮外孕是非常困難。 子宮外孕之補助診斷法乃流產後之事,流產前幾乎無檢查方法,上述方式如用在流產前,可能導致輸卵管破裂、流產等而不得不避免使用上述方法(A當時有強烈慾望要生小孩)。 判決理由 (4) 上述診療方法乃一般醫師(當時)所採取方針,故Y醫師並無診療義務履行不完全之責任。 結論 醫學及醫療技術日新月異,現在已研發多項補助診斷之醫療儀器,如超音波等,可幫助醫師早期診斷出是否有子宮外孕或其他疾病。 本事件依當時之醫療技術,的確很難在流產前能診斷出子宮外孕,只告知病人回家後多留意觀察已足夠。已符合當時醫療水準,故不構成過失責任,但並不表示現今如發生一樣狀況,醫師仍然沒有法律責任。 醫師應有之法律觀? — 簡介日本醫事紛爭處理制度與醫師賠償責任保險 台北醫學大學 PGY課程 講師:劉文瑢 2005.12.17 醫事紛爭處理機制 醫事紛爭之發生,絕非只是醫病間之問題,與國家社會整體發展之對應政策有極大關連性,國家應積極參與紛爭之解決。 醫療事故真相 醫療事故發生,在醫療行為實施過程中,是無可避免之事實。 即使今日,醫療科技進步,醫療體制亦大抵制度化,仍不可能完全避免。 解決之道 先行瞭解「醫療事故真相」, 有助於研究「醫療過失」 、「醫事法」與「醫事紛爭處理機制」等相關議題。 研究醫事法學目的 學習如何預防醫療事故發生或減少醫事紛爭,而非杜絕醫療事故;又倘若不幸發生事故時,應如何迅速且有效解決問題,才是當務之急。 醫療事故逐年增加之主要原因(1) 從前: 醫療技術發展較遲 制度不完備 技術改革 醫療環境改變 現在: 服務日常化及高度化 醫學及法學教育普及 醫事紛爭增加 ← 病人權利意識高漲 (patient’s rights) 醫療事故逐年增加之主要原因(2) 二次大戰後,歐美先進國家經濟進入高度發展階段,國民對於社會保障之擴充訴求運動化,如要求實施保險制度等;同時醫療機構顯著增加之結果看來, 從1970年代至今,病人就診次數增多,醫療事故遂有明顯增加之傾向。 醫療事故逐年增加之主要原因(3) 簡言之,醫療體制根本無法完全配合醫療之迅速擴充,加上國民權利意識高漲等造成之結果,可謂為社會快速發展下必然趨勢。 醫事法 現代醫療已不再像從前一般,僅依附在摸索狀態下自然進行,而需訂立嚴格之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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