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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E R3反光标志法规摘要表
ECE R3 反光標誌法規摘要表
NO 編 號
ECE R3
1 名 稱反光標誌(Reflex Reflectors)
版 本
2 2001-03-13
3 目 的用以提示車輛駕駛人及道路使用人之裝置。
4 適用範圍 本法規適用使用於道路動力車輛之反光裝置。
M N O L
M1 M2 M3 N 1 N2 N3 O1 O2 O3 O4 L1 L2 L3 L4 L5
5 對應車種
√ √ √ √ √ √ √ √ √ √ √ √ √ √ √
特殊條件:無
重要名詞 1.反光裝置(Retro-reflecting device) 照明面 :指反光光學元件於正常觀察距離所
定義 視之面積。
6
2.回歸反射係數『(CIL )Coefficient of luminous intensity 』:指於反光裝置特
定方向反光強度除以已知照明發散與旋轉角方向之照度。
內容摘要 1.一般規格
(方法與 1.1.反光裝置之構造,應使其在正常使用下,仍能保持原有之配光特性。
基準) 另外對設計或製造不可有破壞。
1.2.反光裝置之組件應不能輕易被拆解。
1.3.反光裝置之光學元件需為不可置換式。
1.4.反光裝置之外表面需能輕易清理,因此其不得為粗糙面,及任何可能
7 之突起亦不得妨礙清潔之執行。
1.5.對IVA 類裝置,其固定方式應使裝置及車輛間有穩定及耐用之連結。
1.6.正常使用時,應不致碰觸反光裝置之內表面。
2.特殊規範(試驗)
2.1.反光裝置亦須符合本法規附錄五至八、十及十三有關尺度及形狀、顏
色、光度、物理與機構之要求。試驗程序載於附錄四(IA 類及IIIA 類) 、
附錄十四(IVA 類)及附錄十六(IB 類) 。
ECE R3-1
NO 編 號
ECE R3
附錄摘要 (附錄四內容)
(檢測條1.IA 及IIIA 類之試驗程序
錄) 2. 申請者應提供認證用樣品十個並依試驗順序執行測試。
3.經一般規格(法規 1.)及形狀尺度(附錄五)確認後,十個樣品應依法規附錄十
作耐熱試驗,至少一小時後檢查其顏色特性(附錄六)及發散角20‘/照射角
V=H=0°之CIL(附錄七) ,必要時再加測於附錄七第4 、4.1 節定義之位置。
試驗值最高及最低之二樣品應以附錄七進行完整試驗。其他八個樣品應以
兩個為一組分為四組:
8 3.1.第一組:二樣品應連續進行滲水試驗(附錄八第1.1 節) ,若符合則再進
行耐燃油及潤滑油試驗(附錄八第3 及4 節)
3.2.第二組 :二樣品必要時應進行腐蝕試驗(附錄八第2 節) ,再進行反光裝
置背面耐磨耗試驗(附錄八第5 節)
3.3.第三組:二樣品應進行反光裝置光學性質時效穩定性試驗
3.4.第四組:二樣品應進行顏色黏著試驗
4.在前節所述試驗後,每組反光裝置應能保持符合附錄六之顏色,此項可採
定性方式確認,有懷疑時再以定量方式確認。
5.保持符合附錄七之CIL 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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