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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技术科管理制度
电炉炼钢厂质量管理办法
为稳定及提高连铸坯质量,加强技术操作规程贯彻执行,强化职工意识,结合电炉炼钢厂生产实际,特制电炉炼钢厂质量考核办法,希望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本办法包括以下部分:
1、电炉炼钢厂废品管理办法;
2、电炉炼钢厂操作及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3、电炉炼钢厂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4、电炉炼钢厂质量异议管理办法。
其它与本管理办法相同的考核条款按本办法执行,未列条款按现有制度执行。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作为电炉炼钢厂质量考核基础。
电炉炼钢厂废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肃产品质量考核,对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含化学废品、事故废品、表面废品)进行责任考核以达到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特制订本办法:
一、废品原则上是指从精炼完毕后,扣除正常工序损耗(正常大包余钢和中包注余、正常切头切尾、割缝损耗等)而未成为合格铸坯部分,包括化学废品、事故废品、现场废品和返回废品,新品种非试验因素产生的废品,也纳入废品考核范围。
1、化学废品:
1.1、化学成分不合现行标准的钢种(含残余元素)或非试验因素导致的新产品成分出格。
1.2、无订货合同或三个月内无合同可交的。
2、事故废品:
2.1、因各类事故造成浇次非正常停浇,中包注余超过6吨部分。
2.2、因各类事故造成铸坯不能满足相关质量标准而报废的。
2.3、结瘤、溢漏钢事故所产生废品(漏钢一次按1.5吨废品统计)。
2.4、因成份超标、非正常停浇等原因造成回炉的钢水。
2.5、超过1吨倒入渣盆的钢水。
3、现场废品:
3.1、铸坯表面裂纹、结疤、划线、凹陷、振痕及角裂、缩孔、脱方、弯曲等不合标准而不能通过精整挽救而产生的废品。
3.2、铸坯短尺、铸坯超长切除的废品。
4、返回废品:
4.1、经轧制厂检验不合标准要求而返回的铸坯废品。
4.2、轧制废品经判定为我厂责任的。
二、考核办法
1、技术科负责废品的统计、分摊及考核,原则上每次产生的废品必须落实到责任单位,构成事故的按相关责任事故考核办法执行。
2、废品考核按吨钢废品统计,内部影响产生的废品按20元/t考核责任单位,外单位因检修原因、原材料质量原因等产生的责任废品,按40元/t考核。
3、轧钢返回废品,每吨考核责任单位30元。
4、事故废品按《电炉炼钢厂操作及质量事故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5、各单位根据废品产生原因将考核落实到责任班组和个人。
6、因质检站检查不到位,导致缺陷连铸坯流入下道工序,按10元/t进行考核。
电炉炼钢厂操作及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为保证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必须控制各类操作及质量事故,而控制事故的重点是加强事故的管理及考核,从而提高各班组相关人员的责任心。针对当前电炉炼钢厂生产实际,为减少各类操作及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事故定性
有以下情形,可视为构成了操作及质量事故:
1、因工艺操作或原材料原因,初炼炉、精炼炉或连铸热停工1小时以上的。
2、因工艺操作或原材料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3、因工艺操作或原材料原因,构成安全或安全险肇事故。
4、一炉钢出现10吨以上或一个浇次出现30吨以上废品。
5、其它因工艺操作或原材料原因对安全、生产、质量、成本有较大影响的。
二、事故分类
根据生产实际,常出现的操作及质量事故包括:
1、初炼炉炉内及出钢过程中钢包内钢水发喷;
2、初炼炉底、炉壁、EBT穿及钢包、中包穿;
3、炉底翻起或炉壁砖掉落;
4、电极折断、脱落;
5、因成份原因倒包或回炉;
6、连铸浇注过程中水口结瘤或溢漏钢;
7、连铸非正常停浇,钢包内钢水回炉;
8、化学废品;
9、铸坯尺寸、表面及内部缺陷废品;
10、因电炉原因批量轧制废品;
11、其它操作及质量事故。
三、事故处理
1、技术科是操作及质量事故主管单位,负责事故的考核,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保证事故发生一起,处理一起,保证整改措施落实,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事故发生后,当班调度主任负责下班后组织相关人员开事故分析会,特殊情况下可在下一个当班前召开,对事故进行初步分析,有条件情况下通知相关科室及工段人员参加,做好会议记录。未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考核当班调度主任100元,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考核50元。
3、如事故后果较为严重或事故原因未分析清楚,由技术科组织重新开事故分析会,视情况邀请主管厂长参加。
4、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责任科室及工段必须填写事故分析报告交技术科,内容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整改措施,每晚一天考核责任科长或工段长50元。
5、技术科负责及时下发事故通报,办公室负责考核落实。
四、事故考核
1、构成三级及以上事故的,按公司《责任事故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2、事故造成热停工的,按生产科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3、事故构成安全或安全险肇事故的,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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