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基础知识和编写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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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基础知识和编写规范

地方志基础知识和编写规范 一、? 地方志的概念 (一)什么是地方志 地方志是地方志书及地方志类书的总称。关于“地方志”的定义,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宋朝的大史学家司马光称地方志为“博物之书”;清朝的方志大师章学诚认为地方志是“一方之全史”;中国历史博物馆研究员、原中国地方史志协会学术顾问傅振伦称“方志是以行政地区为主的历史”,“以地区为主的历史书,名曰方志”;南开大学来新夏教授主编的《方志学概论》中称“方志,或称地方志,是记载一定地区(或行政区划)的自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历史与现状的综合性著述”;《辞海》和《辞源》中称“志”为“记事的书或文章”;还有许多知名人士和专家学者称地方志为“一方古今览”、“地方之百科全书”等等。因此,直至社会主义新方志第一轮志书编纂初期,地方志仍无一个统一的、确切的、为各方各界都接受的概念和定义。只能说在社会主义新方志第一轮志书编纂初期及以前,人们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地方志有各种不同的认识。 尽管如此,这些认识还是有一定的共同之处:(1)地域性和记述性。地方志主要指的就是这一点,“地方志”也称“方志”,“方”就是地域性,说明它有一定的区域范围;“志”就是记述性,古人说“志者,记也”,说明它是以记述为主的。(2)时间性。地方志书有一定的断限,但又不同于历史的分期。(3)门类性。地方志书按事物的性质分门别类地进行记述,也就是我们今天常说的“横排竖写”。(4)综合性。即地方志书要进行综合记述,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志书记述的整体性。 自开展社会主义新方志编纂后,经过20余年的理论探讨和具体实践,至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主席令所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中,才正式对地方志书(地方志)有了统一的科学的定义,《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 (二)地方志的作用 第一轮社会主义新方志编纂之初,人们对地方志作用的理解,还停留在旧方志编纂者对地方志作用的理解上,即地方志的作用是“存史、资政、教化”,“存史”是第一位的,随后才是“资政”、“教化”。但随着修志实践的不断深入和修志理论的不断丰富,人们对地方志作用的理解又有了新的认识,将“资政”作用前移到第一位,同时又增补了信息作用和窗口作用,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新方志具有“存史、资政、教化、信息、窗口”5种作用。我个人认为这5种作用是非常正确的,因为这是社会主义新方志本身特点所决定的,志书一经出版,就必然肩负着为统治者(执政者)的决策提供历史的基本资料、对社会人群尤其是对下一代青少年进行爱国爱家乡的传统教育、传播历史和现代化信息、扩大本地区(本系统或本行业)的对外宣传以及为后世留下翔实可靠的丰富史料这5种作用。 ? (三)常见的地方志书和地方志类书 常见的地方志书和地方志类书按名称大致可分为7种,因此可以简单地认为,只要书籍名称在这7种之内的书籍,一般都可以认为是地方志书或地方志类书。 1. 《××图》、《××图经》、《××图志》、《××图记》。“图”在秦代时较多,如《秦地图》;“图经”出现于汉代,到唐代时为极盛时期,东汉时有《巴郡图经》、唐代有《沙州图经》;“图志”和“图记”在隋代至宋代时曾流行一时,如隋代的《区宇图志》、宋代的《长安图记》等。因当时有相当一部分地方志书或地方志类书是以图为主,并配有一定的说明文字而成书的。以后才逐步发展到以文字为主,配以一定的图表而成书。这里的“经”、“志”、“记”都是文字记载的意思。 2. 《××记》。此为汉代至隋代之间比较通行的地方志书或地方志类书名称之一,如《武昌记》、《庐山记》等。以后也有少量用“记”为名称的志书,比如清代道光年间张穆所著的记述内蒙古和外蒙古地区的《蒙古游牧记》。 3. 《××传》。这也是汉代至隋代之间比较通行的地方志书或地方志类书名称之一,但记述的对象与“记”有所不同,“传”所记载的对象主要是人物和风俗。如东汉时期的《南阳风俗传》、三国时期的《汝南先贤传》等。到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时,也出现过以“传”名志的。 4.《××誌》(《××志》)。南宋以后,绝大部分志书都称为《××××誌》(或《××××志》),如元代的《镇江志》、明代的《宁夏县志》、清代的《常熟县志》、民国时期的《五原厅志》等。 5. 《×××志稿》。凡经编纂者编辑完成初稿,但没有正式定稿和正式出版的志书,均称其为“志稿”。如内蒙古西部地区原绥远省的《绥远通志稿》。 6. “录”、“书”、“经”、“论”、“谱”、“考”、“补”、“略”。除以上述4种志书的名称外,还有少部分以“录”、“书”、“经”、“论”、“谱”、“考”、“补”、“略”等名称来名志的书籍也属于地方志书或地方志类书。 7. 《×××事情》。20世纪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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