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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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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德国中世纪法律制度
公元843年, 法兰克王国分裂,东部法兰克逐渐演变为德意志王国。公元919年, 萨克森公爵一世创立了德意志封建王朝,开始了封建德国的历史。自公元11世纪至12世纪以后,德国分裂为许多独立的封建领地,到13世纪,境内形成全面封建割据状态。与这种分裂割据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相适应,德国在1871年统一前,始终以其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样性为主要特征。中世纪德国法的发展可分三个阶段。 一、14世纪以前日耳曼法占统治地位时期 (1)这一时期, 德国主要沿用由法兰克时代的日耳曼法演变而来的地方习惯法(邦法)。13世纪时,开始编纂习惯法法典,较为著名的有: ①《萨克森法典》,又名《萨克森明镜》,于1220年前后编成,主要论述了法院适用的刑事、民事和诉讼规则以及调整封建土地关系的采邑法。其立法水平不及同时代法国的《诺曼底大习惯法》。在内容上,它吸收了教会法的某些规范。 ②《士瓦本法典》,原名为《帝国国法和封建法合编》,约1275年著成,主要汇集了德意志南部地区的习惯法,还收入了查理大帝的敕令和罗马法、 教会法的内容, 因偏重士瓦本地方习惯法而闻名。 (2)14世纪前后,随着城市的兴起, 开始出现城市法,它们都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有关商品货币关系的法规。 二、15世纪以后全盘继受罗马法时期 德国法对罗马法的继受早在13世纪即已开始。随着商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 罗马法的复兴和注释法学派的影响, 这种继受日渐广泛。1495年帝国法院正式确认罗马法为德国民法的有效渊源,各邦法院也加以正式援引,从而导致德国法对罗马法的全盘继受。 15世纪末叶, 涌现了许多罗马法学家, 他们特别偏重对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注释与研究,并且注重创造出了一些抽象的法的概念, 因而被称为“概念法学”或“潘德克顿法学”学派, 他们根据《学说汇纂》 拟定法律的编纂体系, 这对后来的德国立法有很大影响。 但是,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并未完全排斥固有的日耳曼法。1532年德意志帝国中央议会以帝国名义颁布了《加洛林纳法典》,这是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典,共179条。 它无次序地列举了犯罪和对犯罪行为的各种惩罚,以刑罚异常残酷为特色。它被作为范本予以推行,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它反映了德国封建后期刑法的特点。 三、18世纪末开始的法典编纂时期 许多邦进行了法典的编纂,巴伐利亚于1751年率先编纂了刑法典,之后,又制定了诉讼法典和民法典,其他各邦纷纷仿效。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邦法》,又称《普鲁士民法典》,它以大量篇幅确认和巩固农奴制度、贵族特权、教会干预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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