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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考核制度研究
律师考核制度研究
安徽省律师协会 田恒胜 祁克东 贾明桂
律师考核工作随着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已经存在多年,其在律师规范管理、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指引、规范作用。随着我国律师行业的蓬勃发展和《律师法》的修订,律师考核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律师考核工作如何在发展中成为制度性的构架,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考核工作建立何种价值体系来应对律师行业发展的新问题,对律师考核制度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就律师考核制度的基本内涵、科学体系以及目前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进行探索,以期对考核制度的完善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律师考核的基本问题
1、律师考核的依据、种类
考核是指考证核实,通常可以理解为主管部门对某人或者某项事情考证、核实的一系列工作,是管理的一种方法和手段。律师考核一般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评的一种管理方式。其一般可以分为年度考核、专项考核、日常考核等三类考核方式。所谓年度考核即对律师每一年度的执业行为进行考核,依据修改前《律师法》规定,原《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现已废止)的规定,以对律师进行年度注册的形式进行。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这种考核是对律师的最基本的考核。每一位执业律师都将在每一个执业年度内接受年度考核。专项考核即对律师执业的某一方面进行考核,以评选出某一方面比较突出的律师的一种考核方式,如律师协会举行的“优秀律师”评选等活动即为专项考核的一种表现形式。日常考核主要表现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抽查。这三种考核方式共同构成了律师考核制度,是律师考核的不同表现形式。
2、律师考核的作用
通过对律师进行考核,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保证执业律师持续具备《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条件,确保行政许可项目持续的合法性。律师考核,要求执业律师必须满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考核要求,能充分掌握律师每一年度是否能够完全符合其申请律师执业证时的行政许可项目;(2)保持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化,提高律师法律服务的质量,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通过律师考核,能及时发现个别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强制要求其改正或直接将其清理出律师队伍,纯净律师行业,保证当事人能获得良好的法律服务,促进律师业的健康蓬勃发展;(3)发现执业律师优劣典型,一方面可以对考核优秀的律师进行大力宣传,树立律师行业典型模范,对整个律师业发展方向进行正确的引导,另一方面,对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执业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起到警示作用。
3、律师考核的原则
律师考核应坚持科学、便捷的原则,做到低成本、高效率。律师考核制度要符合律师行业发展特点、遵循律师行业规律,做到既不影响律师的正常执业,不损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又不浪费管理资源,能低成本便捷地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二、现行律师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律师考核已经进行了多年,司法部、全国律协和不少省市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则中都或多或少有所规定,有的还专门制定了律师考核办法、律师考核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尽管如此,目前的律师考核制度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律师考核中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存在制度上的缺陷,人为的割裂了律师考核和律师事务所考核的关系,造成了考核的高成本、低效率。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同时《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
根据《律师法》的前述规定,由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这样的规定,表面上分开了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分清了职责,实际上割裂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间的联系,事实上造成了两次考核,加重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负担。律师执业活动是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工作内容,也应该是对律师事务所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同一考核内容人为地剥裂开展进行分别考核。最终导致了考核和管理的高成本、低效率。
2、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对考核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考核内容和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项目,即明确规定了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律师申请执业的条件,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核却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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