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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文档质量事故上报和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上报制度
一、质量事故的确定
1、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②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②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③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①工程倒塌或报废;
②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2、在本项目中,为了更好控制工程质量,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使质量意识警钟长鸣,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切实本工程实际,提前拉紧质量心弦、提前引起防范意识,防止质量问题进一步扩大,则确定本项目中质量事故的最低标准:凡发生经济损失费满10000元的质量问题,均为质量事故。
3、质量事故的特征:
①经技术鉴定,确认其质量影响工程主要构件强度及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历史性的缺陷。
②影响下一道工序在一个月内不能继续进行施工。
③凡发生坍落、倒塌或轴线、标高、级配错误、基础严重下沉现象,均为重大质量事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须在事发时间起24小时内报告公司总工和业主代表。重大质量事故要附专题报告。
④凡是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全部或部分拆除,重做修补或加固工作。
⑤凡质量事故都不准隐瞒不报,项目经理必须遵循合同和有关法规及时书面上报质量事故并在事故处理后予以总结。
二、质量事故的上报与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管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质量监督站及建设单位,并在12小时内报出《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表13-1)。
3、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5、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末将《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表13-2)报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7、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本工程同时接受社会监督,本标段项目工程设立质量举报电话,电话:010
9、对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均需得到业主、设计单位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人,项目经理应根据责任的大小,予以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10、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由公司组织项目经理部将事故情况查清,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经理部不得在未批准前自行处理。
11、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并要求各相关单位在五日内将《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直接报告市建委质量处、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及公司,其中结构倒蹋事故应在3小时内用电话报告上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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