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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洼中心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鲁山县熊背中心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
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各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文件精神和鲁教体(2012)37号文件精神,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我乡各学校的顺利有序的实施,确保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熊背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鲁山县熊背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文件精神和鲁教体(2012)37号文件精神,确保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我乡各试点学校的顺利实施,保障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学校的安全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严防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鲁山县熊背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各试点学校。
第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必须坚持安全实用的方针,实行教育行政部门监查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各学校必须做到信息采集与上报资料准确、无误。实行谁采集谁上报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中心校职责
第五条 明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要性,成立本辖区内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中心校校长为该辖区实施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卫生专干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并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同时印发《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告知家长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范围、补助金额及形式。
第七条 负责协调处理各供应商与试点学校之间的有关事宜,处理之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切影响计划顺利实施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届的监督。
第三章 试点学校职责
第九条 各试点学校校长是“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和具体实施者,也是食品安全工作防范的具体操作者。各学校应安排指定一名责任心强、思想素质高、热心为学生服务的同志担任“计划”实施的一线工作。同时要大力宣传“计划”的重要性。让广大群众了解“计划”的有关政策。
第十条 各试点学校要成立包括班主任参加的“计划”实施领导小组,制定学校的实施计划、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各试点学校在接收配送的食品时必须认真清点数量、检查食品包装是否完好、出厂日期、保质期是否清晰,并索要本批次的质检报告,确定无误后方可与供货商签发货品收到票据。
第十二条 各试点学校要建立“计划”实施的专项台账,准确填写每日发放食品数量和领取人姓名,做到台账记录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各试点学校要时刻掌握学生食用食品的具体情况,如有不良反应、过敏、腹泻等异常症状,发现问题应立即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各试点学校要在《给学生家长一封信》的基础上,经常与家长取得联系,取得家长对“计划”实施的理解和支持,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试点学校要有一间条件好且防潮、避免阳光直射的房间作为物品存放室,并安装防盗门、防盗窗及防鼠设施。严防投毒、霉变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营养改善计划”的各项制度要悬挂在醒目位置。
第十六条 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学生流动情况,做到转出减去,接收增加,确保每个在校学生都能及时吃到应需食品。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试点学校的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的,或发生安全事故后未能按规定及时上报或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对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损公肥私、虚报、冒领、挪用学生用餐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对当事人依法严肃处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因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辖区内“计划”实施时发生食物中毒等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熊背中心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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