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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元驰置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西安市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元驰置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西安市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元驰置地有限公司承
揽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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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横民初字第247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西安市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东十里铺东方大市场10区1号。
法定代表人白×,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元驰置地有限公司。
住所地:榆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安市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元驰置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崇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2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安装钢质防火门。合同生效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义务。经决算,合同总价为536337.12元,但被告只付原告工程款46000元,尚欠490337.12元。期间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未还。故诉讼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下余工程款490337.12元。
被告辩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按期安装钢质防火门,经被告多次催促,原告一拖再拖,延误工期。无奈,被告只得再找工队,增加了费用, 故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增加的费用。现经结算,被告仅欠原告工程款90000元。
本案经榆阳区人民法院移送我院管辖,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付给所欠原告工程款196000元(已付46000元,下余15000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原告于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将完整工程资料及税务发票交于被告后,被告即将所欠原告之款兑现于原告;
三、原告将被裁减剩余的门框随时拉走,费用自理。
案件受理费16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高崇战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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