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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山大全集卷二十二〈杂着
《紫山大全集》 卷二十二 〈雜著 .論司農司〉
鄭銘德
一、作者介紹
胡祇遹,字紹聞,磁州武安人,長以文名於世。中統元年,張文謙宣撫大名,辟為員外郎,並受世祖詔見。次年,入為中書詳定官。至元元年,授應奉翰林文字。尋兼太常博士,調戶部員外郎,轉右司員外郎,尋兼左司。時阿合馬當國,胡氏建言省事以省官、省吏,以是忤阿合馬,出為太原路治中,兼提舉本路鐵冶。後改河東山西道提刑按察副使。宋平,為荊湖北道宣慰副使,以教化、治效聞名。至元二十五年,董文用薦其為按察使,故升之為山東東西道提刑按察使。召拜翰林學士,不赴,改江南浙西道提刑按察使,末幾,以疾歸。至元二十九年,世祖召耆德胡祇遹、程鉅夫等十人入對,以疾辭。卒於至元三十年,年六十五歲,諡文靖。
二 、字詞解釋
1. 司農司:(1270 A.D.),以張文謙為卿,秩正二品。下設四道巡行勸農司。同年十二月,改大司農司,以御史中丞孛羅兼大司農卿,並以都水監隸大司農司。十四年,撤罷,以按察司兼領勸農事。十八年,改農政院。二十年,改立務農司,以達魯花赤一員領之,秩從三品。同年又改司農寺。二十三年,又改大司農司,秩仍正二品。皇慶二年,增大司農一員,秩從一品。司農司,專掌農桑、水利、學校、飢荒、察惰等事,與按察司的關係非常密切。
2. 簿集數目::〈〉《::::::; 每五戶出絲一斤給官府,由官府轉發給投下主。包銀定於憲宗五年,漢民需科納包銀四兩,二兩輸銀,二兩折收絲絹、顏色。世祖行鈔法,全改收中統鈔。
9. 滏水、漳水、李河::
三 、內容分析
由以下幾點可以看出,本文應當是胡祇遹任職中央時所作。首先,胡祇遹在文中提到「方今四道勸農」,《元史》卷七〈〉〈〉(至元元年)四月戊申,以漳德、洺磁路,以漳、滏、洹灌田,以致御河淺澀,鹽運不通,塞分渠以復水道。」可見得這樣的問題,早就發生過了。再者,胡祇遹所提到的幾個地名都是在北方,河流都是在大都附近。胡祇遹在文中自言位卑言高,由胡氏歷任的官職中,無論是宣撫司或按察司,都與勸農事有關,上書言勸農事,談不上位卑言高,只有他在中央時所擔任的官職才真的是位卑言高。
胡祇遹在本文中透過論語、老子以及柳子厚的寓言故事,來闡明其反對勸農生事的立場。他認為勸農官聚集農民,以宣喻勸農事或強制從事農業活動,反而會違反農時,造成農民的困擾,更會妨農。這樣的立場,也與他因建言指責阿合馬生事而遭外放時的立場相同,更可以證明本文的寫作時間應當是胡祇遹仍然任職中央時所作。本文似乎與官箴無關,僅是胡祇遹闡發自己理念而已。他首先說明古人認為農民自有其方法從事農事,不需要政府從旁插手。其後,更申明五不可說明政府太過干預農事,會得到反效果。
元代的司農司其性質似乎並不只胡祇遹在文中所述及的勸農而已,事賈上,司農司在元史上有其特殊的地位,值得更深入的探討。首先,在至元七年,改司農司為大司農司時,以御史中丞孛羅兼大司農卿,便顯示出大司農司與監察官之間的性質相當類似。由於司農司的職掌之一,便是察舉勤惰,勸農成積更是地方官員的考課項目之一。因此,司農司所掌的並不僅勸農而已,更重要的檢舉妨農事。司農司的存在,並不代表元代特別重視農業,但是檢舉妨農更容易成為政治鬥爭的手段。在研究元代漢法之臣與聚歛之臣的課題時,御史臺往往被視為漢法之臣對付聚歛之臣的重要職位。但由司農司與御史臺的關係如此密切來攪,司農司在政爭時的角色,顯然也值得更進一步的探討。
紫山大全集:〈論聚歛〉
蔣義斌
傳曰:「與其有聚歛之臣,寧有盜臣」
語出自〈大學〉,〈大學〉:「與其有聚歛之臣,寧有盜臣,此謂國不以利為利,以義為利也,長國家而務財用者,必自小人矣,彼為善之,小人之使為國家災害並至,雖有善者,亦無如之矣,此謂國家不以利為利,以義為利也」。盜臣所損為財,而聚歛之臣所損,則害國家成立的基礎-義。
關於盜臣,並參見紫山大全集,頁201。
「為大臣而務聚歛,見棄於聖人」
《論語》〈先進〉:「季氏富於周公,而求也為之聚歛而附益之,子曰:非吾徒也,小子鳴鼓而攻之可也。」
「絲銀」:絲料、包銀。詳見「科差」條。「絲料」:元代北方科差之一種,以民戶為徵收對象。太宗時規定,每二戶出絲一斤,以供國家之用,每五戶出絲一斤,供給貴族功臣支用,統稱「二五絲戶」。唯元代絲料之制後來尚有所變動。參《中國歷史大辭典》。
「宣課」:歲課。參《元史》(新校本),頁2383、2398。
「稅糧」:取於內郡者有丁稅、地稅,取於江南者有秋稅、夏稅。並參科差條。
「科差」:金、元時向民戶徵調攤派的各種賦役的統稱。元代規定草地蒙古民戶出牛馬、車仗、人夫、羊肉、馬奶為差發,漢地民戶的差發有科差、稅糧、雜泛差役、和買、和雇。
《紫山先生大全集》卷二十二〈〉:::;每五戶出絲一斤,給投下主,為五戶絲。投下戶所納包銀亦由投下主與官府分取,至元世祖時始全歸官府。銀後來可以部分折納絲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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