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7次审议条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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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7次审议条文

電力工程審議小組研議「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第3-179條至第3-188條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3-179條 (通過或並排於結構體之構件) NM型、NMC型及NMS型非金屬被覆電纜通過或並排於結構體構件時,,B)一併納入技術手冊)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C334.17增訂。 第3-180條 (在可到達之閣樓) 電纜裝設於人員可到達之閣樓或樓層空間, 第3-181條(彎曲半徑) NM型、NMC型及NMS型之非金屬被覆電纜於彎曲時,,,彎曲電纜時,不可損傷其絕緣,其彎曲處內側半徑為電纜外徑之倍以上為原則(單心電纜為八倍)但廠家另有詳細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3-182條 (電纜之固定及支撐) 非金屬被覆電纜於設計及裝設時應以騎馬釘、電纜繫帶、護管帶、吊架或類似之配件予以固定及支撐,且使電纜不致受到損壞,其固定及支撐間隔不得超過一?四公尺或四又二分之一英尺,,,,,,,,,而,,,(配線裝置、電器器具於技術手冊上說明) 第二百五十五條  電纜之支援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纜之支援物應配合電纜大小之護管帶或固定夾等支援。 二、沿建築物內側或下面裝設電纜者,其支援點間隔應在公尺以下。 三、在露出處所,沿建築物裝設電纜(限導線線徑平方公厘以下者),其支援點間隔,依表之規定裝設。四、電纜在隱蔽處所配線時,若電纜不受張力時,可不需固定。 五、電纜用線架裝置時,該線架必須牢固且能承受電纜重量,其線架之間距以電纜不易移動並加適當支援之。 六、如電纜不沿建築物施工,原則上應按左列方式支援: (一)建築物間隔公尺以上者,在其間固定木板等物將電纜固定或用吊線架設。 (二)利用吊線架設電纜,其支援點間距離限公尺以下且能承受該電纜重量。該吊線架設之電纜不得受有張力,應使用適當之吊或用紮線紮妥架設,且其間隔應保持公分以下。 第3-183條 (線盒及配件) 線盒及配件之裝置規定如下: 一、非金屬出線盒:符合第3-58條規定者,得裝用之。 二、具絕緣材質裝置:具絕緣材質之開關、出線口及分歧裝置,,,,,, (再確認條文內容) 三、具有整體型封閉體之裝置:如符合第3-12條第五款規定者,配線裝置連同整體型封閉體,,E)定義規定) 第3-184條 (安培容量) 非金屬被覆電纜之安培容量應依第3-39條規定選用。 (再確認國內CNS是否有M、NMC及NMS電纜) 第三款 構造規範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NEC 334 III.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增訂。 第3-185條 (構造) 非金屬被覆電纜之外層被覆應為非金屬材質。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C334.100增訂。 第3-186條 (導體(線)) 六○○伏特絕緣導線線徑應為一.六毫米或14AWG至三○平方毫米或2AWG之銅導體(線)或二.○毫米或12AWG至三○平方毫米(或2AWG之鋁或國內NS非金屬被覆電纜導線線徑)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C334.104增訂。 第3-187條 (設備接地) 電纜除絕緣導體(線)外,應有一條絕緣導體(線)或裸導體(線),僅作為設備接地之用。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C334.108增訂。 第3-188條 (被覆) 非金屬被覆電纜之外層被覆規定如下: 一、NM型非金屬被覆電纜:整個外層被覆應具阻焰性及耐水性材質者。 二、NMC型非金屬被覆電纜:整個外層被覆應具阻焰性、耐水性、耐菌性及耐腐蝕性材質者。 三、NMS型非金屬被覆電纜:整個外層被覆應具阻焰性及耐水性材質者。電力電纜之被覆應與通信電纜被覆隔離。 (納入第一款定義)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C334.116增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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