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立法法的修改与设区的的立法权确立辅导讲座
(四)法制统一问题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法制统一是地方立法的应有之义和基本责任。当前,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了国家法制统一。所有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后,扩展了立法层级,增加了立法主体,立法成本和法制统一成本将大幅提高,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就同一事项发生冲突或者规定不一致的情形将明显增多,并容易出现与上位法冲突以及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况,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利益法制化的问题会更加显现,给法制统一带来新的挑战。此外,从司法角度来说,司法权本属中央事权,如果在审判中根据大量体现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判断行为的合法性,将不可避免地使司法裁判出现地方化的倾向,也会影响法制统一。 (五)能力缺乏问题 立法是一门充满艺术和智慧的工作,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操作性。立好法,立出高质量的法绝非易事,需要立法工作者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各方面的综合素质与能力。从目前情况看,设区的市立法队伍弱,没有人才储备,立法工作制度机制不健全,开展地方立法起步困难。就我省而言,除济南、青岛、淄博以外,其余十四个设区的市在机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上与立法工作的要求相距甚远,而且,这些机构无论名称是法委、法工委或内司委,都是从事内务司法相关工作,并无直接的立法工作经验,难以承担开展地方立法的重任。即使是机构人员配备到位,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以及立法业务的熟悉也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设区的市立法能力的掣肘,已是顺利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瓶颈所在。 四、做好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对策建议 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重在落实、难在实施,必须提前谋划、做好准备。为此,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浙江地方立法实际,针对实践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如何做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对策与建议 4、加强立法能力建设 3、明确批准的标准和程序 2、厘清立法权限边界 1、加强党的领导 1 5、加强立法监督指导 (一)加强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确保立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做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首要条件。加强党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领导,需要把握好两点: 一是正确理解党的领导的内涵。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政治、思想、组织以及重大决策等方面的领导,是原则的、大方向的领导和把握,而不是对具体立法事务的事必躬亲。就设区的市立法而言,党委应当充分认识正确有效行使好地方立法权的重要意义,在准确理解把握《立法法》相关要求,深刻领会四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立法工作体制机制、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精神基础上,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保证地方立法的正确方向,并支持人大抓紧统筹谋划,积极做好各项准备。 二是准确把握党领导立法的具体要求。一方面,就党委而言,主要是完善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和机制,坚持党委研究重要法规草案制度,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同时,党委要尊重法律,尊重人大的立法权,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另一方面,就人大而言,人大在立法中要围绕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主动对接重大发展战略举措,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确保改革于法有据。每届立法调研项目库应当报同级党委批准。对党委提出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法建议和要求,抓紧调研论证,及时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向同级党委报告。 (二)厘清立法权限边界 正确理解和把握《立法法》规定的有关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厘清权力边界,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根据《立法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第六款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可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的理解是把握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边界的关键。 (二)厘清立法权限边界 正确理解和把握《立法法》规定的有关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厘清权力边界,是做好地方立法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德邦快递_销售体系优化项目_销售体系现状分析报告v1.0_20150413汇报版.pptx VIP
- 最新子宫颈高级别上皮内病变管理的中国专家共识2022(完整版).pdf
- 雨棚清单报价表格.docx
- 光电图像处理-PPT课件(全).pptx
- 《初中英语阅读课“教-学-评”一体化的实践研究》课题研究方案.doc
- YC_T 10.4-2018烟草机械 通用技术条件 第4部分:灰铸铁件.pdf
- 一种应用于港口无人集卡的路径调度仿真测试方法、系统及介质.pdf VIP
- 人教版八年级地理上册《4-3 工业》教学课件PPT初二优秀公开课.pptx
- 5.2吸收借鉴优秀道德成果.pptx
- 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 - 司法院.doc VIP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