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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国家档案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验收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验收实施细则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每年审定公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省档案局每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项目名单,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分类管理:分为监管类和服务类;分级管理:分为省级为主监管、服务项目和设区市为主监管、服务项目。
监管类项目,是指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项目以及民营和外资类项目中的特许经营与基础设施项目;服务类项目,是指除监管类外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范畴,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属交通、能源、社会事业、城建环保和水利类的项目不论是否实行竣工验收,都必须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二、验收组织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监管类项目
1.属分解到省档案局负责监督指导的项目档案工作,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
2.属分解到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含省属企业,下同)负责监督指导的项目档案工作,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省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负责组织;
3.属分解到设区市档案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的项目档案工作,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或委托各设区市档案局、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委托验收的验收结果报省档案局备案。
(二)服务类项目
1.属交通、能源、社会事业、城建环保和水利类的项目,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省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
2.其它服务类项目主要做好档案业务的指导服务工作。
(三)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监督、指导和咨询工作,必要时可组织预验收。
第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省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省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设区市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设区市及县(市、区)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三)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五)项目档案验收人员应具有省档案局颁发《项目档案验收员聘任书》。
三、验收依据及前提条件
第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 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与档案整理规范》、GB/T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电子文件管理的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附件1)进行全面自检。
四、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四)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五、验收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内容包括: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一)项目档案的完整性
主要检查项目前期管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文件、监理文件、设备文件、科研文件、涉外及试生产文件、声像及电子文件的完整、齐全情况。
(二)项目档案的准确性
主要检查项目归档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情况,竣工图编制质量情况,声像及电子文件质量情况。
(三)项目档案的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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