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局05年进口汽车质量分析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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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局05年进口汽车质量分析报告

湖南局2015年度进口汽车质量分析报告 1. 基本情况 1.1 进口汽车检验监管工作概况 1.1.1 2015年5月1日前,我局根据《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总局2000年第1号令)、《对进口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VIN)实施入境验证管理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安部联合公告2008年第3号)、《关于执行进口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VIN)入境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检函〔2008〕33号)、《关于严格实施进口汽车检验并加强后续监督的通知》(质检检函〔2013〕111号)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精神,对辖区内进口汽车实行登检换证及后续监管。 1.1.2 根据质检总局国质检检〔2014〕520号文件精神及湖南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进口机动车辆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的精神,自2015年5月1日起,我局不再对辖区内的进口机动车辆实施登记检验换发《检验检疫证明》,消费者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随车检验单”作为申领牌照凭证。此举进一步转变了政府职能,改进了进口机动车质量安全监管,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了便民服务水平,促进了贸易便利化。 1.1.3 根据质检总局国质检检〔2014〕520号文件精神,自开展由“随车检验单”直接作为申领牌照凭证的试点工作以来,我局将后续监管工作作为进口汽车质量监管的主要工作。 一是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对辖区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进口汽车销售商对进口缺陷汽车的召回落实,并建立统一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台账。坚持每季度抽查一次台账,全年共完成抽查4次,涉及进口汽车经销商127家。 二是依据总局150号令《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辖区内进口汽车销售商履行“三包”责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督促进口汽车销售商建立客户服务管理中心、加强质量投诉管理、公示和规范履责流程。全年共加强了对86家销售店的监督管理。 三是依据总局有关警示通报的要求,对相关车型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现场监督,全年共现场督查26人次,保证了警示通报所涉及的安全隐患得以有效消除。 四是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全年共受理消费者有效投诉17起,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组织进口汽车销售商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全年共举行2次培训班,有效的提高进口汽车销售商守法经营、完善售后服务的自觉性。 六是组织落实总局部署的有关进口汽车专项排查工作及地方政府部署的进口商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年组织落实进口汽车专项排查工作1次,参与地方进口商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1次。 1.2 业务统计数据 我局自2015年5月1日起已取消目的地登检换证,CIQ仅存取消登检换证之前的数据,同比数据无实际意义。 召回管理情况见附表。 2. 综合分析 2.1 质量状况综述 本年度,在后续监管中,我局辖区内未发现重大质量问题,也未接到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安全事故的投诉。但近年来,一是缺陷召回品牌越来越多,量也越来越大;二是有关车内空气质量的投诉呈上升趋势,我局辖区内仅今年共受理了车内空气质量投诉10起。 从后续监管汇总情况来看,无论是“缺陷汽车的召回”,还是“三包责任规定”的执行,中规车销售服务店的总体情况较好,从政策宣传、规章制度的建立、执行程序的建立、实施及结果记录都较为规范,为防止使用假冒伪劣的零部件侵害消费者利益,维修用零部件、更换的油品都采用总部配送制,质量得到了保障。改装车的销售服务店总体情况不好,有的企业没有给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三包”维修大都采取委托的方式,“三包责任规定”难以得到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从我局对进口汽车经销店质量抽查结果及从交管部门收集到的上牌查验结果来看,依然是“小批量”、“改装车”质量问题较多,与我国强制性技术标准不符的情况较为严重。今年,辖区内整改后合格车辆86辆(有的车多项不合格),较2014年有上升趋势。 2.2 检验监管结果分析 2.2.1 根据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的缺陷车辆召回公告,对辖区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坚持每季度对销售店检查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台账1次,全年分别进行了4次检查,每次召回都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访用消费者,抽查销售商缺陷车辆召回的落实情况,并收集消费者对缺陷车辆召回意见和建议,对辖区内应召回的进口汽车进行了整改跟踪。从检查的结果看,辖区内品牌4S店均按要求建立了“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台账”,对每次召回都做到了通知及时、备件及时、整改及时、反馈及时,突显召回监督效果明显。但“改装车”销售店由于没有召回信息,基本不存在缺陷汽车召回,监管措施难以执行。 2.2.2 依据总局150号令《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辖区内进口汽车销售商履行“三包”责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全年,对辖区内所有进口汽车销售企业落实“三包”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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