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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
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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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19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红艳,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政斌,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9)静民二(商)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某及被上诉人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政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5日,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下属上海分公司订立一份上海电视台生活时尚频道双休日专题广告客户参与合同,约定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合同期内投放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代理的生活时尚频道双休日专题广告;合同期限2009年3月29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广告播出次数为40次;价款600,000元;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须在签订合同2日内向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120,000元;在2009年5月25日、7月25日、
9月25日、11月25日之前各支付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120,000元;在4月份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参加上海车展期间,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安排上海主流媒体进行相关新闻采访报道并在相关新闻节目中播出。合同并约定如有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未履行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约支付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120,000元。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9日起至同年6月28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时段内为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播出产品广告14次,计价款210,000元。同年6月22日,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催款函,要求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应付价款。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仍未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起停止履行合同约定的广告播出义务。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09年8月11日被工商登记部门注销登记。
原审法院另查明,在合同履行期间,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在上海车展期间参展,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能为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安排相关新闻采访报道。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播出了几期广告。对此,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认为已播出14期广告,并向法庭出示星尚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出具的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生活时尚频道广告播出记录及情况说明。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星尚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播出记录,系自己证明自己的行为,不能证明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需证明的事实。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星尚传媒(上海)有限公司系涉案广告播出的媒体机构,该证据记载了系争广告的实际播出情况,并能证明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所述事实。该播出记录应予确认。确认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播出广告14期。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订立的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认定。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履行广告播出义务后,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按约支付相应款项,显属违约。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注销,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应对其上海分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偿付责任。审理中,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均同意解除系争合同,法院予以准许。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且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向法庭出示由于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的违约,造成自己损失的证据,法院将对违约金酌情减少。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解除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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