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1000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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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1000字

浙江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1000字) 浙江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承揽 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151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方根,男。 委托代理人沈益明。 被告(反诉原告)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石玉生,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振华。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马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将本诉与反诉合并进行审理。于2010 年9月 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益明、被告委托代理人蔡振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达公司)诉称,原告原名称为淅江怡达和谐电梯有限公司,2009年5月变更为浙江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原告与郴州市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签订电梯合同,由郴州市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定作8台电梯及安装,价款为1338000元。按合同的约定,原告向郴州市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电梯并安装,该8台电梯于2007年1月19日经验收部门验收合格。郴州市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5月31日付款130000元,7月 12日付款153000元,10月23日付款516000元,12月5日付款270000元;2007年3月19日付款50000元,3月26日付款100000元,合计付款1219000元,余款119000元应在保修期满后7日内(保修期至2008年12月7日满)支付,郴州市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至今未付。另查,郴州市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9日因合并而注销,其所有债权债务及资产全部并入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据此,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款119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为支持其诉请,原告浙江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电梯设备买卖合同,拟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合同关系,特别注意合同第5条第一项有规定,保修期是一年,后面3个月是免费对电梯的保养,不是保修期限。 2、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拟证明原告的电梯经检验合格可以使用。 3、付款银行凭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已向原告付款1219000元。 4、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书(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于2006年10月对该电梯进行安装。 5、增值税发票及安装费发票(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及安装费发票给被告,同时对所欠款项催讨。 被告(反诉原告)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马公司)本诉辩称及反诉诉称,反诉人(甲方)为了在其兴建的住宅区安装8台电梯,于2006年3月2日,与被反诉人(乙方)签订了《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反诉人向被反诉人购买8台电梯,《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本合同所列各项的总价款为人民币:133.8万元,注:以上价格包括设备、运输、安装调试、保险、电梯注册验收等费用”、第2款⑤项约定“留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险期满一年后一周内付清”,第五条第1款约定“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设备为全新、无损坏的设备,符合本合同要求、适合合同目的的设备,保修期为自 验收合同之日起一年,一年维保期再免三个月保养,电梯发生故障后在接到甲方电话之时起24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如在期限内不能到达现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第2款约定“乙方对销售给甲方的设备在送货之日起十天内,负责提供设备的发货、安装、调试和维护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工作,并提供从验收通过之日起的设备在保修期间若因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损坏,乙方负责免费更换”,第六条第4款约定“如因乙方安装不善或不能提供协议规定的维护和保养服务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设备质量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因为被反诉人不愿对其不合格的门锁进行更换,无奈反诉人自行出资200元购买了门锁2把,后该设备在2007年2月8日经郴州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检验合格,根据《合同》约定,该设备的维保期应当在2008年5月8日期满。在《合同》签订后,反诉人兴建的住宅区由郴州市金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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