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未提供自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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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未提供自查

法律意见,未提供自查 篇一:自查报告1 附件1 获证企业自查报告申报表 (年度工业类)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印章)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邢台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 填写说明 1 封面 1.1 产品类别:填写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 1.2 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 1.3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1.4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 1.5联 系 人:填写企业负责管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1.6填报日期:填写企业的实际提交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零零七年四月十日”。 2 企业基本情况年变化一览表 2.1 企业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 2.2 生产地址:填写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 2.3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 3 获证产品基本情况 3.1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如企业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有效期的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或被委托加工行为、停产的原因等) 3.2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照证书上的内容填写。 3.3产品数量多的可附页,附页注明“获证产品基本情况”。 4 □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 □验配眼镜连锁店 4.1 关系:集团公司填写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及其他情况;验配眼镜填写连锁定,连锁店包括直属连锁店、加盟连锁店、联营联销店,一页不够,可以增加页数,附页注明“□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 □验配眼镜连锁店”。 4.2 应提供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或验配眼镜连锁店的有效营业执照或在工商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 一、企业基本情况年变化一览表 2 注:1、除打“*”项外,其他各项内容若没有变化,只需填写左侧项,右侧项用“/”划杠。2、企业名称、企业地 址、法人代表、营业执照、企业代码发生产条件等变化的,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 备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可填写企业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有效期的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或被委托加工行为、停产的原因等 4 5 篇二:关于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法律建议书 XXXXXXXX事务所 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法律建议书 2011年3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见本建议书附件一),该规定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项规定,浙江省物价局于2011年5月17日发布《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见本建议书附件二),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提出更细致的要求。其他部分省、市价格主管部门针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也提出了相应的细则或者具体要求。 为贯彻《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5月11日发布《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见本建议书附件三),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局、物价局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在该项通知发布后,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已会同浙江省物价局、杭州市物价局对杭州市部分在售楼盘进行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是存在较多的不规范情形。为此,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于2011年6月8日特别向各地发改委、物价局发出《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见本建议书附件四),对于未实行一套一标和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的,按每套5000元罚款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按每套3000元罚款处罚;对于未按规定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因素的,按每个项目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于标示已售房源价格但未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的,对每个项目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家 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对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意见非常严厉,而通过专项检查发现大部分房产企业在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时都存在比较多的问题。为此,XXXXXXXX律 师事务所特向贵公司出具本建议书,望贵公司尽快对各地在售房产项目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内部审查,以避免因明码标价不规范而被查处。浙江天册建议贵公司在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过程中,可以按照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的具体意见实施;结合国家发改委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及处罚意见所涉及的事项,浙江天册建议贵公司在对各地在售项目进行内部审查时,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二)是否实行“一套一标”; (三)是否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 (四)一套一标的信息是否全面,标示与商品房价格相关因素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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