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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声像资料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
CNAS-CLXX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声像资料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征求意见稿)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Forensic Units
in the Field of forensic Audio and Image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前 言
声像资料鉴定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声像资料鉴定是指在司法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声学、光学、语音学、计算机科学等技术手段或者专门知识,对司法活动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领域涉及录音资料鉴定、图像资料鉴定、照相技术和录像技术等内容。
本应用说明是CNAS 根据声像资料鉴定领域的特性而对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因此,本应用说明采用针对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应用说明应与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声像资料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1.2 本应用说明适用于所有CNAS对从事声像资料鉴定领域活动的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的认可。
2 引用标准、术语和定义
2.1 引用标准
本应用说明主要参考和引用了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相关内容。
2.2 术语和定义
本应用说明使用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3 通用要求
3.1 公正性
3.2 保密性
3.2.1 鉴定机构应制定保护客户机密信息的政策或程序文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对鉴定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密,包括:国家机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秘密。因法律规定所进行的强制性鉴定,鉴定结果只能报告委托方。
3.3 独立性
4 管理要求
4.1 组织
4.1.6鉴定机构应:
c) 明确对鉴定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人员、授权签字人、鉴定人和技术支持人员的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职称、经历、专业技能和经验要求。
d) 由熟悉鉴定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对鉴定人、技术支持人员和在培人员进行充分的监督。
e) 技术管理者中至少应包括一名对声像资料鉴定与技术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成员,并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和5年以上声像资料鉴定与技术专业的工作经历。
注: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录音资料鉴定和图像资料鉴定的专业跨度较大,在有些鉴定机构中设置于不同部门,可以分别有一位专业技术负责人。
4.2 管理体系
4.3 文件控制
4.4 委托受理
4.4.1 鉴定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委托受理控制程序,以确保:
c) 委托受理时,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确认鉴定时限,鉴定时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时限的,应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并在受理协议中注明。补充样本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时限之内。
如果当场确认需补充样本的,应与委托方协商补充样本的要求,并在受理协议中注明。
如果鉴定过程中对检材/样本可能产生损坏或改变的,应向委托方说明并得到确认。
如果鉴定意见存在不确定性的(如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意见),应向委托方说明并得到确认。
h) 在接收检材/样本时,应对其来源、名称、数量、状态、采集或提取的方法、存储位置等进行审查和记录。如发现检材/样本有异常情况,应向委托方问询和核实,并在受理协议中注明。
4.4.6 工作开始后,如发现需补充样本的,应及时与委托方沟通,协商确认补充样本的要求,并记录有关情况。
4.5 分包
4.6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4.7 服务客户
4.8 投诉
4.9 不符合鉴定工作的控制
4.10 改进
4.11 纠正措施
4.12 预防措施
4.13 记录的控制
4.13.1 总则
4.13.1.2鉴定中以电子形式存储的各类记录应能够按照来源进行识别,每例鉴定的电子记录应有唯一性标识,并及时进行备份保存。
4.13.2 技术记录
4.13.2.1 声像资料鉴定的技术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对鉴定结果提供有效的支撑,保证每例鉴定的检验过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下能够得到有效的追溯。
对于较为依赖于经验性判断的鉴定项目(如同一认定、真实性鉴定等),应记录鉴定人独立检验的意见及鉴定组共同讨论的过程。特别是当鉴定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时,应记录不同鉴定人的意见以及做出最终鉴定意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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