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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宪法第八条--人身自由权
ROC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權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283字) ROC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權 現行犯之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88條 現行犯 不問何人 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 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持有凶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人者。 阿嬤…喂!!!這樣可以嗎? 人人都有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權力。□對ˇ錯 何謂現行犯? 罪犯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 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持有凶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人者。 人身自由相關法律 憲法第8條 刑事訴訟法第71條~93-1條: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刑事訴訟法第94條~100-3條:被告之訊問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121條:被告之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22~153條:搜索及扣押 警察職權行使法:犯罪嫌疑犯、虞犯以及一般人民之通知、詢問、臨場檢查、路檢、取締、盤查、管束、留置、查訪。 拘提2-1 佛門聖地,驚傳師父性侵小沙彌。承辦檢察官指示警方,遇到涉案嫌疑人,可以實施「強制拘提」。 拘提的意義:拘束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自由,用強制力(手銬、推拉)使他到達一定的處所接受訊問。 拘提的種類:一般拘提、逕行拘提◎一般拘提(要式拘提):司法警察人員必須要有拘票,執行拘提的時候要將其中一聯交給被執行拘提的人,然後才能把人帶走。拘票由檢察官(偵查中案件)或法官(審理中案件)簽發。 拘提2-2 逕行拘提(非要式拘提):情況急迫,並且合於下列要件之一者,不需拘票,立即拘提:(刑訴88條之ㄧ)(1)因現行犯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2)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3)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 。但所犯罪行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罰金的輕微犯罪,除外。(4)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詢問、訊問 詢問:司法警察發「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問話。沒有強制力,應訊人不到場的話。警察機關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將其拘提到案。 訊問:檢察官或法官用「傳票」,傳喚被告接受問話,是對「被告」的強制處分。被告拒不到場,檢察官或法官可以直接簽發拘票,強制其到場。 接受詢問、訊問時可以主張的權利 得要求選任辯護人。辯護人未到達以前,不可開始問話。等待辯護人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 詢問、訊問前應先告知罪名及犯罪嫌疑。 得拒絕陳述,保持緘默。 得拒絕檢警夜間詢問、訊問。 得要求調查有利於自己的證據。 筆錄簽名前,得要求閱覽或更改筆錄內容。 如刑求逼供,移送檢察官時,應馬上要求驗傷。 羈押 意義:將被告拘禁在看守所,使被告失去行動自由 目的:(1)防止被告串供、湮滅證據或逃亡。(2)確保案件審判確定後,能夠對被告執行刑罰。 程序:被告受到拘提或者逮捕當時起的24小時內,檢察官敘明理由,向法官聲請羈押。法官簽發押票後執行。羈押期間兩個月,期滿得聲請法院延長羈押兩個月。 釋字392號: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並不包括檢察官。所以檢察官沒有羈押權,只有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的權利。(86年修正刑事訴訟法) ROC的羈押浮濫嗎? 吳巡龍/檢察官2008-11-13/聯合報/A15版/民意論壇: 2007年,ROC地檢署聲押率占所有人犯約2.6%,法院裁准羈押率約2.3%。2006年,美國刑案拘捕1400萬人次,聯邦法院羈押率77%。州法院羈押率43%。縱使台灣數據以經拘捕者作為母數,美國聯邦法院和州法院羈押率也分別為台灣8倍及4倍。 起訴前羈押 = 押人取供? 各國法例:日本、德國、美國均有偵查中(審前)羈押制度,且均規定檢察官僅得聲請羈押,是否羈押由法官決定。 羈押的立法理由:保全證據、防止逃亡確保判罪確定後刑的執行。 羈押的幾種情形:起訴前羈押、起訴後判決前羈押 起訴前羈押,是否違背無罪推定原則,是否等於押人取供? 提審制度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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