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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审计模式的解读与思考治理工程建设领域问题的方法汇总
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一剂良方
——眉山市东坡区政府投资审计模式的解读与思考
眉山市审计局
【摘要】本文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发展历程出发,分析当前政府投资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创新政府投资审计模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全面解读了眉山市东坡区“三位一体”投资审计模式的特点和比较优势,力求为全国创新政府投资审计提供新思路,促进政府投资审计行为不断规范、审计监督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国家依法治理。
【关键词】政府投资 审计模式 创新 研究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入大,耗用资源多,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规模、质量和效益。这些投资是否合规、高效使用,建设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中央宏观政策的实施效果,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反腐倡廉建设。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审计监督,是《宪法》、《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法定权力。创新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免疫功能”,则是审计机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必须着力解决的一大重大课题。
一、创新政府投资审计模式势在必行
(一)我国政府投资审计正处于创新和规范阶段。
从投资审计工作实践看,我国政府投资审计发展经历了起步摸索(1983--1990)、逐步探索(1990--1998)两个阶段,目前正处于规范与发展阶段(1998--至今) [审计署投资审计司卢华胜,审计署培训资料,2008]。
从投资审计地位、作用和模式看,我国政府投资审计创新发展有三个重要里程碑:一是审计署1996年颁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提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标志以竣工决算审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投资审计地位和作用初步确立。二是审计署2006年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提出“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标志政府投资审计地位进一步提高,审计职责拓展,从单一的竣工决算审计扩展到预算审计+工程项目决(结)算审计。三是审计署2011年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提出“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标志政府投资审计内涵继续丰富,从理论和法律上构架了政府投资项目凡投必审、审计直审的预算审计+跟踪审计+决(结)算审计的“三位一体”全过程审计模式——三项审计职责、一个审计主体。
应当特别注意: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相关规定,建设项目总预算是指可研形成的估算、初设形成的概算、施设形成的预算。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实质就是预算审计,审计内容就是对可研估算、初设概算、施设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纵观我国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实践的过程与创新发展的历程,政府投资审计发展的过程,就是审计与时俱进、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创新和规范的过程;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热切期盼并厚望政府投资审计更大发展、更大作为,而实现政府投资审计的更大发展,也必将且主要通过深化创新和规范来实现。
(二)政府投资审计亟待全面深化创新和规范。
政府投资审计模式亟待统一。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是“三位一体”的审计模式,而现实中此模式并未真正实现。一是审计职能履行不充分。全国绝大多数审计机关2008年前只开展了决(结算)审计,2008年后新开展了跟踪审计,而预算审计尚未开展。审计机关不开展预算审计,实质上是未依法行政的一种职能缺位。二是审计主体未独立单一化。目前我国多数地方政府投资审计实际有三类主体,即负责投资评审(其实质就是预算审计)的财政部门,负责跟踪审计和决(结)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参与投资评审和工程造价审计的中介机构。
造成政府投资审计模式不统一的根本原因是法规不统一,理解不一致。2001年财政部依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09年出台正式规定。且不论这一规定实则违背《宪法》[特约评论员.《依法审计恪尽职守》.《中国审计》2011年第七期],至少说明《预算法》与《审计法》并不统一,执法主体间对《宪法》的理解并不一致。随后,各地财政部门纷纷设立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较早开展了以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为主要内容的投资评审工作,使审计机关的预算审计失去了发展的机会和应有的法律地位。各地政府为发挥财政评审的作用,通过地方法规明确财政评审价为招投标控制价,进一步使预算审计失去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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