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军品增值税管理的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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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军品增值税管理的探析

电子军品增值税管理问题探讨 绵阳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 [内容提要]军品是实现国防现代化最重要的物资基础,是增强国力、保卫国家安全所必需的特殊商品,正因为它的特殊性,所以对军品的管理一直以来是增值税管理中的难点和盲区。而笔者所调查的区域是以“中国西部科学电子城”而享誉国内外 绵阳是以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等为主体的科学城,是以长虹电子集团公司为龙头的电子城,是全国“军转民”“科技兴市”试点城,2010年全市规模以上电子信息企业实现的工业总产值、销售额和利税分别占全市总量的33%、39%和27%。 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全市享受军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共有7户,2010年增值税免税销售额为198375万元,其中:生产电子军品的企业有5户,免税销售额为148763万元。 由此可见,电子军品在全市的军品中占有绝对优势,因此,对电子军品增值税的管理进行探讨,对加强全市军工企业及军品的税收管理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电子军品增值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规定层面上 1、政策标准模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的规定,对军品免税分为军工系统内生产的和军工系统外生产的。具体来讲是:军工系统内生产的军品需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军品作价原则,销售对象为军队和军事工厂;军工系统外的一般性工业企业,只对列举的产品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税,按此文件,税务部门在执行中只需“比到筐筐卖鸭蛋”。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33号,以下简称633号文件)和《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64号,以下简称864号文件)两个文件明确:军工系统改制后,以指定印模式样作为免税印鉴,同时原审核鉴证合同的相关印章停止使用,既鉴证模式原来就有,但11号文件乃至后来的文件均未提及。1999年两个鉴证文件出台后,对军品的免税标准,我们可以有以下三种理解:(1)以印鉴为唯一免税依据;(2)仍以11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为免税依据;(3)以11号文件中的条件加上99年的印鉴为免税依据。由此可见,对军品免税政策标准的界定,在税收管理中掌握不尽一致,在纳税人中执行也不统一。 2、纳税主体难以判断。根据11号文件的规定: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所生产销售的军品免征增值税,而军工系统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只对列举的产品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既目前对军品增值税的征免,首先是以“隶属关系”或“出身”来确定的,因此,对军工企业的准确界定是正确执行政策的前提。而纳税人的“隶属关系”或“出身”是否属于军工系统,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很难判断。 ——原因之一:改制重组。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军工系统实施了大规模的军转民,原来的军工系统历经了一次“大洗牌”,并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军工企业改制的不断推进,许多老军工企业不断进行重组、改制、兼并,11号文件所指的“一部五公司”已不复存在,而是经改组后成立了现在的十一大军工集团,而这十一大集团共有55家上市公司,且每一个集团都拥有上百家成员单位,分布在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面对如此庞大的军工系统,到底哪些企业拥有军工系统的“血脉”,即11文件中所说的“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税务部门只能依靠历史经验来进行判断。 ——原因之二:所属程度。11号文件所说的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对“所属”到什么程度没有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2号对于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改[2007]1366号)的有关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军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的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4、课税对象难以核实。根据11号文件规定:免税军品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二是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条件: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在本次调查中,我们深入了9户生产军品的单位,仅有1户企业能够提供生产计划,并且此计划不是由军工主管部门下达的,而是由企业上报给省信息产业厅的生产计划,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目前军品的生产正在由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制度逐步向国家军事订货制度转变,军队与企业之间,现在是通过下订单、签合同的方式来形成新型的订货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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