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一种悖论性的社会角色45.doc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教师一种悖论性的社会角色45

教师:一种悖论性的社会角色 --兼答郭兴举同志的“商榷” 吴康宁 [摘要]“社会代表者”不是一个精当、有效的社会角色概念。教师既不应成为“纯粹的” 支配阶层代言人,也不应成为“纯粹的”公共知识分子。教师所应、且所能扮演的社会角色是“半阶层代言人半公共知识分子”。支配阶层与公共社会的双重角色期待所造成的“教师角色扮演困境”是导致教师社会角色具有悖论性特征的直接缘由,教育自身的适应与超越之矛盾则是教师社会角色具有悖论性特征的根本原因。 [关键词]教师社会角色支配阶层代言人公共知识分子 一、社会代表者:一个易生歧义的社会角色概念 拙文《教师是“社会代表者”吗一一作为教师的“我”的困惑》(以下简称“《教》文”)在《教育研究与实验》2002第2期刊出后,不少读者给笔者来电来信,赞同、疑虑、批评者皆有,《教育研究与实验》也于2003年第1期刊载了郭兴举同志的商榷论文《论教师作为社会代表者》(以下简称“《论》文”)。读者的回应促使笔者再次思考教师的社会角色问题,一如《论》文作者所说,这个问题已“关涉到广大青年教师的成长以及所有教师的身份定位”,遂不揣浅陋,再作拙论,以求教于方家,兼答郭兴举同志的商榷。 在《教》文中,笔者分别述及了教师社会角色的实然状态与应然取向①。而从读者的回应来看,关注重心多半并非教师社会角色的实然状态,而是应然取向,且《论》文对《教》文质疑之要害似也不在教师社会角色的实然状态,而是应然取向。为此,本文也拟集中讨论教师社会角色的应然取向问题,尽管这一讨论可能多少会涉及教师社会角色的实然状态。 与笔者撰写《教》文时的情形有所不同的是,这里有必要首先对“社会代表者”这一概念本身予以辨明②。由于“社会”这个词的实际意涵常因研究者而异,结果导致人们迄今所说的“社会代表者”往往非同一个概念,而是至少可大致区分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指“支配阶层”(主流意识形态、政府意志)的代言人,第二种是指“公共社会”(公众利益、沉默的大多数)的代言人,第三种则是指“任一阶层”(任一社会文化)的代言人。笔者在《教》文中使用的是上述第一种概念,而《论》文使用的则既有第一种概念③,也有第二种概念④,还有第三种概念⑤。 教师社会角色的讨论应当有一个基础概念层次上的共同的意义平台。于是,“社会代表者”这样一个易被赋以不同解释而具有多义性的词语便不是一个精当的、有效的概念。为此,本文拟弃用“社会代表者”概念,而换用意涵清晰的单义性概念取而代之。由于笔者在《教》文中使用的“社会代表者”概念的实际意涵为“支配阶层代言人”,因而,《教》文中对于教师社会角色应然取向的追问便可由“教师应当是社会代表者吗”转换为“教师应当是支配阶层代言人吗”。本文的讨论首先还是从这一追问开始。 二、教师应当是“支配阶层代言人”吗 对于教师是否应为支配阶层代言人的问题,《论》文首先斩钉截铁地断言:应当是!在《论》文作者看来,成为支配阶层代言人乃是教师必须作出的一种“价值抉择”,“教师之所以应作为主流社会的代表者,在价值取向上就在于,什么时候教师能够作为社会的代表者,什么时候教师就受到社会的礼遇与尊重;什么时候不被作为社会的代表者,什么时候教师的地位便一落千丈……因此,在价值抉择上,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教师都应担当起社会代表者的职责”。 这里的要害在于,《论》文不是一般性地主张,而是特别地强调“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教师都应担当支配阶层代言人!对此,我们不禁要问:究竟什么样的教师才能如《论》文此处所言坚决而无条件担当支配阶层代言人呢?此时,笔者脑海中反复浮现的只有一个词:忠诚一一-教师对支配阶层的忠诚,才是教师坚决而无条件担当支配阶层代言人的精神支撑。 然而,究竟什么样的教师才会持有这样的忠诚呢? 这是一个关于忠诚的条件问题。笔者在《教》文中曾述及教师与支配阶层之间的“契约关系”,指出在这种契约关系中,教师负有对学生施加符合支配阶层要求的影响之职责。这里则须进一步指出,建基于这种契约关系之上的教师对于支配阶层意志的执行,说到底有赖于教师对“违约”可致后果的畏惧,而并非个体内在信念的导引。然而,忠诚恰恰是要源于个体内在信念的(即便是朴素形式的)。因此, 仅有践约意识不可能使教师达于对支配阶层的忠诚,从而保证教师“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能坚决而无条件担当支配阶层代言人。 于是,问题进一步转换为:究竟什么样的教师才会持有符合支配阶层要求的内在信念? 按理说,一个特定阶层的代言人通常来自该阶层内部,或者说一个特定阶层的代言人自身通常就是该阶层之成员⑥,这是使代言人能真正自觉地为该阶层代言的最好的“安全保证”。通常情况下,只有这样的代言人的代言行为才更有可能是以符合本阶层要求的内在信念为指导、以其对本阶层的忠诚为精神支撑的。全部的理由就在于:代言人自身之利益需求和价值追求同他所代言的该阶层之利益需求和价值追求

文档评论(0)

bzhuangrduh7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