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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8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王学琛、刘良明律师作为公司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项目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参与相关的法律工作,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为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及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美的电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
意见书所述公司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美的电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
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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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律师及本所已获公司的确认,公司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复印件。本律师已对上述文件资料进
行了审查,上述文件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律师未对上述文件资
料作进一步的审核,本律师假设该等文件本身及其所记载的内容是真实和准确
的,且该等文件的盖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本律师根据上述文件所支持的事实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支持的事实,本律师采信
公司、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对美的电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
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七)本所声明,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美的电
器的股份,与美的电器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美的电器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正 文
一、美的电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美的电器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美的电器成立于 1992 年 3 月 30 日,目前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
年 2 月 15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00001001827) 。美的电器
的住所是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窖镇蓬莱路,法定代表人是何享健,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630,356,643 元,企业类型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家用电器、电
机、通讯设备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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