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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运费损失保险深圳地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购物运费损失保险(深圳地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购物运费损失保险(深圳地区)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网络购物(以下简称“网购”)所发生的运费。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客户使用货到付款方式网购的商品运抵目的地后,
因收货人拒绝签收造成退货,从而引起被保险人发货和重新运回发货地或转运到指定地点的
运费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发生的退货运费不在保险期间的;
(二)被保险人申请运回退货的收、寄货人地址、姓名与网上零售商品交易平台交易
记录中“收货和物流信息”相关信息记录不符的。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收货人拒绝签收而退货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欺诈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销售物品的本身损失、损坏;
(二)被保险人发生的运费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限制的部分;
(三)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或被保险人与消费者、生产商、销售商、维修服务
商、网上零售商品交易平台之间的任何诉讼以及诉讼抗辩费用;
(四)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五)任何间接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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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购物运费损失保险(深圳地区)
不同批次网购运费的保险责任自包裹在发货地交给承运人开始,至包裹运抵交货地交给
收货人确认收货为止。包裹的起运发货地和交货地点以网上零售商品交易平台交易记录中
“收货和物流信息”为准。如果包裹被确认拒收,则保险期间延长至承运人重新运送、包裹
运离交货地点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自包裹在发货地交给承运人后 30 天。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
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
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
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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