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运费损失保险深圳地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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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运费损失保险深圳地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购物运费损失保险(深圳地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购物运费损失保险(深圳地区)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网络购物(以下简称“网购”)所发生的运费。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客户使用货到付款方式网购的商品运抵目的地后, 因收货人拒绝签收造成退货,从而引起被保险人发货和重新运回发货地或转运到指定地点的 运费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发生的退货运费不在保险期间的; (二)被保险人申请运回退货的收、寄货人地址、姓名与网上零售商品交易平台交易 记录中“收货和物流信息”相关信息记录不符的。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收货人拒绝签收而退货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欺诈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销售物品的本身损失、损坏; (二)被保险人发生的运费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限制的部分; (三)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或被保险人与消费者、生产商、销售商、维修服务 商、网上零售商品交易平台之间的任何诉讼以及诉讼抗辩费用; (四)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五)任何间接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1 / 4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购物运费损失保险(深圳地区)   不同批次网购运费的保险责任自包裹在发货地交给承运人开始,至包裹运抵交货地交给 收货人确认收货为止。包裹的起运发货地和交货地点以网上零售商品交易平台交易记录中 “收货和物流信息”为准。如果包裹被确认拒收,则保险期间延长至承运人重新运送、包裹 运离交货地点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自包裹在发货地交给承运人后 30 天。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 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 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 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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