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交易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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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交易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交易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市场平稳、规范、 有序的发展,鼓励并进一步吸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 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与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 开展,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上海市碳排放 管理试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上海环境 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以下称交易规则)以及相关业务细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服务商(以下称服务商)是根据交易所的业务范围, 寻求愿意参与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投资者,并向交易所提 供投资者信息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服务商从事商业活动期间,其各项商业行为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的规定,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 第四条 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市场存在价格波动,服务 商向投资者提供交易信息时需承担风险提示义务。不得故意编造或传 播虚假信息。 第五条 申请参与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服务商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 (三)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经交易所综合考核评定通过,签订内部服务协议; (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 制从事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其他情形; (六)不存在交易所认为不符合交易服务商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服务商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服务商资格申请书; (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名册及其持股比例;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第七条 交易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服务商的资质条件、内控制 度、专业能力等情况开展审核,符合条件的,可颁发资格证书。服务 商需一次性缴纳保证金人民币5 万 (元)整。根据服务商的资质和 信用,交易所可调整初始保证金的数额标准。服务商因违反交易规则、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配额与核证自愿减排交易服务商协议》(以 下称服务商协议)或本办法而导致资格被取消的,保证金不再予以返 还。因服务商资格的正常终止,保证金应当予以返还。按照服务商促 成的交易规模,交易所将向其支付约定的服务费。 第八条 服务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交易所授权取得交易服务商资格,获得有关碳配额和 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二)按照本管理办法和双方协议,履行服务商义务并获得服 务费; (三)本办法及其他业务细则规定以及交易所赋予的其他权 利。 第九条 服务商的义务规定: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细则和有关决定; (三) 接受交易所不定期的抽查监督; (四) 为促成碳配额与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向交易所提供信 息; (五) 履行保密责任,不得泄露所获知的商业秘密; (六) 遵守交易所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交易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为投资者提供关于碳交易 市场的政策解读及碳市场发展的相关进展情况等。 第十一条 服务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要求限期整 改。同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 暂停、限制或取消其交易服务商资格等措施。 (一)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参与交易,严重侵害 利益的; (二) 为扩大业务收益而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 (三) 违反双方协议中竞业禁止条款的; (四) 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 (五) 不得以服务商名义向参与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 易的投资者收取各类中介费用; (六) 在年度考核中未通过综合评估; (七) 在屡次监督抽查中表现不合格的; (八) 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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