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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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收监 收监对象: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收监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收监的程序: 1.审查法律文书。新入监罪犯收监时需要审查是否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案件为自诉状复印件)、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是否齐全、完备、无误。没有收到上述法律文书的,不得收监;上述法律文书不齐全、不完备或者记载有误的,及时告知并退回送押的看守所,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2.身体检查。罪犯收监时必须进行身体状况检查,并严格按照《云南监狱新入监罪犯身体检查表》逐一填写,新收押罪犯入监时已患有的疾病应记录在案,由罪犯本人签名认可,必要时还应通知家属。 3.物品检查。对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家属。违规品、违禁品予以没收。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4.通知罪犯家属。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二、释放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释放的程序: 1.收回被服和发还财物。罪犯在释放前,交回监狱统一配发的被服、保管的公物、工具等物品。监狱发还为其保管的财物,并履行签收手续。 2.人身和物品检查。罪犯释放当日,必须接受人身和物品检查。被释放的罪犯可以携带出监的物品:判决书、裁定书、释放的相关文书、经监狱警察检查并签字(章)的个人信件、在监狱内获得的各类证书、个人账户的现金、必须的生活用品和监狱代为保管的物品。 3.发放释放证明。罪犯释放当日,监狱发放《释放证明书》或《假释证明书》。对于假释的罪犯,监狱在其离开监狱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10日内)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 4.警察护送出监。出监手续办理完毕的人员,在警察的护送下离开监狱。禁止在狱内道路沿途停留,禁止进入其他监管区域,禁止与无关人员(包括警察)及其他罪犯接触。 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罪犯的基本权利 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2.罪犯有提出辩护、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依法行使选举的权利; 4.罪犯有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 5.罪犯有按规定通信、定期会见亲属、监护人的权利; 6.罪犯有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 7.罪犯有刑满依法获得按期释放的权利; 8.未成年犯、女犯、老弱病残罪犯以及少数民族罪犯、外籍罪犯,在生活、管理、劳动等方面享有适宜于他们的生理、心理、体力和生活习惯等方面特点,不同于其他罪犯的特殊待遇。对有专长、特长的罪犯,尽可能发挥他们的作用; 9.罪犯有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其他权利。 二、罪犯的基本义务 1. 罪犯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2.罪犯有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3.罪犯有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4.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5.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6.罪犯有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7.罪犯有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 8.罪犯有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9.罪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 一、控告 控告是罪犯在服刑期间向有关单位揭发、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行为。控告的方式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口头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签名。接待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控告人,控告应实事求是,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对罪犯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及时处理或转递。罪犯控告材料可递交监狱管理警察或投递监狱设置的控告、检举箱或纪委书记信箱,也可直接将控告材料寄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监狱的上级机关。 二、检举 罪犯在服刑期间揭发、举报监狱内外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和事实的行为进行检举。检举的方式应由罪犯书面写出检举材料。对罪犯的检举材料,监狱应及时处理或转递。罪犯检举材料可递交监狱管理警察或投递监狱设置的控告、检举箱或纪委书记信箱、检察官信箱,也可直接将检举材料寄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监狱的上级机关。 三、申诉 罪犯在服刑期间对人民法院判决的事实认定或定罪量刑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申诉应当由罪犯书面写出申诉材料,并附相关材料(判决书、裁定书、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对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及时处理或转递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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