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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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实施方案

附件 2015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 与遥感监测实施方案 为准确掌握2015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上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2015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31个省(区、市)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的现势性,深化“一张图”和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与应用,支撑国土资源监管,实现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耕地目标责任考核、土地执法督察等相关工作中的“一查多用”,服务节约集约用地和尽职尽责保护耕地。 二、工作任务与方法 (一)开展遥感监测。 按照《2015年度土地利用全覆盖遥感监测工作方案》要求,部组织采集2015年度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分县(市、区)土地利用遥感正射影像图,提取2015年度遥感监测图斑,并追踪核实以往年度工作中相关图斑情况,制作分县(市、区)的2015年度遥感监测成果。利用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等土地利用数据的预判,预测和分析全国2015年度国土资源管理形势。 (二)下发用地管理信息。 在遥感监测成果上,空间套合近年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验收土地整治项目区范围界线、历年来增减挂钩备案系统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备案系统中新增耕地验收项目区范围界线,分发各地辅助开展年度新增耕地调查。同时,部将随同遥感监测成果一并套合下发综合监管平台中农转用勘测定界范围界线,增减挂项目建新区范围界线,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建新区范围界线和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项目的场地平整区范围界线等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 各地根据本地区土地资源管理各类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时补充完善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各类报备信息补充备案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31日。 (三)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和基本农田上图。 各地以2015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以日常变更为基础,利用年度遥感监测成果,按照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要求,调查2015年度内每一块变化土地的地类、范围、权属和面积等实际情况,并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实地核实每一块遥感监测图斑,并按要求如实填报遥感监测核实记录表,并开展变更工作。对监测图斑中实地发生建设的,按照实地情况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或按照临时用地上图;对经实地调查现场已拆除并恢复原地类的监测图斑,维持原地类不做变更;对土地整治实施推填土,或影像伪变化的监测图斑,维持原地类不做变更,在核实记录表中如实说明情况。 对2015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对照处理结果经实地核实,如实开展变更。对2015年度遥感影像未反映的新增建设用地变化地块,除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并在部监管平台备案的,暂不纳入本年度进行变更。 除本年度突发性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崩塌、泥石流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故意将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也不得随意改变耕地地类。对于确因自然环境长期变迁导致农用地变化为未利用地、调查数据库成果优化以及城乡地籍一体化建设等非常规性变化,应按照部有关要求提前以专报形式报部,经部核查属实后,可以纳入当年变更流量。未经提前专报和部核查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纳入本年度进行变更。 依法经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的新增耕地,方可进行变更,并于当年必须全部变更,不允许留待以后年度变更使用。 各地依据合法有效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或依法占用、调整等)资料,调整数据库中基本农田图斑的位置和范围,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层,汇总形成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未报送基本农田划定界线资料的,视为年度内无基本农田相关调整情况。 (四)开展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省级全面检查。 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省(区、市)调查成果的核查把关,并对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照遥感影像,对各县(市、区)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内外业检查。同时,省级耕保、利用和执法部门分别组织核查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和依据土地管理法已经拆除的图斑等信息。对发现的问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督促并组织修改到位。经省级检查通过的县级调查成果,随同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和拆除图斑的省级核查意见,以省为单位一并汇总上报。 国家利用省级上报结果,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初步汇总,初步掌握年度土地利用的数据变化情况,并以此为基础,结合年度土地利用预判结果,形成年度土地利用变化预报结果,及时提供相关部门,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宏观决策提供支撑。 (五)开展内业抽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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